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1年政府公报 > 1991年第4期(总第16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1-04-30 16:2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1]130号
主 题 词:
(1991年4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促进深圳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的《1990年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和国务院五部办署联合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开办的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保税市场),是以保税和免税的方式,组织供应深圳特区生产、建设所需的进口生产资料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保税市场应贯彻服务为主的原则,立足特区市场,为特区的生产、建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保税市场应逐步完善竞争机制,鼓励公平竞争,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税生产资料的经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特区的有关法规,加强管理,依法经营。
第六条 保税市场在深圳市政府领导下试办。各有关部门都要支持保税市场的发育,在加强自身管理的同时,尽可能简化手续,为经营企业和购买单位提供方便条件,增强保税市场的吸引力。
第二章 经营企业
第七条 经营保税生产资料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营企业;(二)专业经营能力强,有进出口权;(三)资金实力雄厚;(四)有适应保税经营业务需要的专业人才;(五)能提供符合海关保税监管要求的仓库设施;(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八条 申请经营保税生产资料的企业,应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和海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经营保税生产资料的企业,应设立保税业务经营机构和专门的经营场所,与非保税的经营业务严格分开,实行单独核算,使用市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
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加强市场调研,掌握国际市场信息,努力与国外生产厂家及总代理商、总经销商建立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并积极争取国外厂商在深圳特区的代理权或经销权。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供应工作,并定期上报销售情况,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仓储和经营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确保市场正常运作。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海关监管,并接受工商、商检、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十四条 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试办初期,设立金属、建材、机电、化工医药、农资、纺织、包装物料和电子元器件等八个专业市场,待条件成熟时,陆续开设其它生产资料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 八个专业市场的经营范围规定如下:
金属市场:钢材、生铁、有色金属及其压延加工产品、金属丝及其制品;
建材市场:建筑材料、建筑五金、装饰材料、木材、人造板;
机电市场:生产用汽车及零配件、工矿车辆及零配件、金属加工机械及零配件、通用设备及零配件、工业专用设备及零配件、建筑工程机械、电机、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仪器仪表;
化工医药市场:化工原料(含有机、无机化学品)、塑料、橡胶及橡胶制品、民用爆破器材、油漆、涂料、染料、颜料、粘合剂、化学试剂、医药中间体、制药机械及零配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
农资市场: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种苗、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林牧渔机械及零配件;
纺织市场:纺织原料、纺织面料、纺织染化料、服装辅料、纺织机械、纺织机械专用配件及器材;
包装物料市场:纸包装物料、金属包装物料、塑料包装物料、玻璃包装物料、木包装物料、包装印刷辅助材料、包装工具及零配件;
电子市场:电子元件、电子器件、通信设备、仪器仪表。
第十六条 保税市场试办期间,以现货交易为主,同时开展期货、代购、代销、寄售、展销业务。
第四章 供 应
第十七条 保税市场进口的生产资料供应对象是深圳经济特区内设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特区建设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供应特区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及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供应用于特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机电设备及建筑材料、物资,予以免税。
供应特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等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及科研用燃料、材料和车辆及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供应特区内农业企业的种子、种苗、饲料、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予以免税。
第十九条 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和进料加工企业所需生产资料可凭经批准的合同和海关核发的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专用《登记手册》,直接向保税市场购买。
第二十条 其它企事业单位从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购买物品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件向海关备案,企事业单位凭海关核发的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专用《登记手册》向保税市场购买。
第二十一条 特区国营企事业单位购买进口生产资料,凡保税市场有货供应,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原则上应到保税市场购买。
第二十二条 保税市场原则上以外汇结算,也可以从方便企业出发,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章 监 管
第二十三条 为避免保税市场盲目进货,应加强经营企业的进货计划管理,由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计划局、经发局,根据市场需求批准保税市场各大类生产资料进货计划,并由市主管部门逐季下达各经营企业。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进口保税生产资料,凭市主管部门下达的进货计划批件,经海关查验登记后,存入保税仓库,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二十五条 为了便于选购,保税市场可设立样品陈列室(柜)。进口供陈列的保税样品,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六条 特区企事业单位从保税市场购买的生产资料,视同进口,只限于本单位生产和自用,不得转销内地,并应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特区企业使用保税生产资料生产的制成品应以外销为主,销往内地的,须按现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其所含保税进口原材料部分,要向海关补交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支持市场发育,保税市场经营的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经特区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的照顾。
第二十九条 市有关部门应与海关密切配合,加强对保税生产资料的管理,严禁走私,防止进口的保税生产资料非法进入内地市场。发现有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经营企业,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