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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4期(总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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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房价和调整老房价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1-04-30 【字体:

深府[1991]114号

  (1991年4月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房改方案》)实施两年多来,由于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和广大职工的理解支持,房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目前,开始进入新房售、租阶段。根据市委、市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新房价的确定和老房价的调整原则,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八年六月十日至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竣工的新房,以深圳市建设定额价格管理站(下称定额站)测算出的平均单位建造成本为定价依据。

  1、由市政府建造的黄木岗西区、鹿丹村和红荔村单元式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本体建造成本平均为三百九十七元。

  2、特区范围内,同标准住房同价。不同标准的住房由定额站测算出该期《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作为不同装饰标准的定价依据。

  3、在已形成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群中,插建的新住房(一九八八年六月十日及以后竣工的),应执行本通知。

  4、住房的楼层及朝向价差、超面积加价按《房改方案》有关规定执行;新房面积差价系数按深房改字[1990]002号文件执行。

  二、在一九九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签订购买新房合同的住户,不计此日以前的租金和利息;在此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户,从本文公布之日起,每推迟一个月,补交推迟月数的租金,并按每月6‰加息。

  签订租房合同的住户,自入住之月起计租。

  三、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及以后竣工的住房,房价按定额站提供的当年《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确定。《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由市房改办向全市发布。

  四、住户购买新房可采取抵押贷款一次付款和非抵押贷款一次付款两种方式。凡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住宅信贷部申请抵押贷款的住户,不享受15%的优惠。

  五、房改方案已运行两年多,新建住房建造成本的总趋势将逐年提高,今后出售的老房仍按一九八七年重置建造成本确定准成本房价,显然偏低。为了客观反映价格规律,缩小新老房价差,从本文发布之日起,职工购买老房时,准成本房价在一九八七年价的基础上上浮25%。

  从本文发布之日起,新老房地价(土地开发费)在每平方米一百一十元的基础上上浮25%。

  六、新老房房租暂时不变,仍按一九八七年重置价计租。

  七、从一九八八年六月十日至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竣工的新房,购房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期限,由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算起。

  八、企业的新老房房价及地价按本通知执行。

  九、本文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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