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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3期(总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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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1-03-30 【字体:

深府[1991]112号

  (1991年3月2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动产拍卖市场的管理,保证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是事业性服务机构,依法取得事业法人资格,依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动产拍卖业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深圳市动产拍卖行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在深圳市拍卖动产,须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进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其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拍卖物”是指被委托拍卖的动产;“拍卖人”是指深圳市动产拍卖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拍卖活动实行公开竞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得。

  第二章  拍卖人

  第六条  拍卖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法进行拍卖。

  第七条  拍卖人不得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

  第八条  拍卖人不得将拍卖物再委托他人拍卖。

  第九条  拍卖人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负适当保管责任。

  第十条  拍卖人有权收取拍卖的佣金,并可在委托人不支付拍卖的佣金时,对其占管的拍卖物行使留置权。

  第三章  拍卖物

  第十一条  除第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动产,均可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动产必须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一、属动产的抵押物;

  二、国家执法机关缉私、罚没物资;

  三、因司法、仲裁机关的司法、仲裁行为需变卖的动产;

  四、无主物;

  五、其他必须委托拍卖的动产。

  第十三条  下列动产禁止拍卖:

  一、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买卖、转让的动产;

  二、处分权争议尚未解决的动产;

  三、处分权有限制的动产;

  四、其他不得拍卖的动产。

  第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拍卖其动产,须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特许进口物资拍卖,须持合法证明文件,并经审批机关和海关认可。

  第十六条  共有财产的拍卖,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四章  委托人和竞买人

  第十七条  委托人对拍卖物须拥有处分权,否则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国家执法机关缉私、罚没物资,必须先依法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十九条  因查封、扣押、诉讼保全措施和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所需拍卖的动产,由查封、扣押、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机关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条  无主物的拍卖,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人进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取得拍卖物的价金。

  委托人依法交付了拍卖物而没有或未能及时收回价金,可向拍卖人索赔。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支付拍卖的佣金。

  委托人为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者,拍卖的佣金可从拍卖物价金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可以确定拍卖物的保留价格,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格出售拍卖物。

  拍卖物为第十二条规定者,委托人无权确定保留价格。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价。但委托人为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者或明确宣布了保留出价权时除外。

  有保留出价权的委托人在拍卖中只能为一次应价。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指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否则,由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由于拒不交付或迟延交付拍卖物造成竞买人损失的,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须拥有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但当其他竞买人的应价高于其应价时,其应价即失去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依法取得拍卖物。

  竞买人依法支付了价金而没有或没有及时取得拍卖物,由此造成损失的,可以向拍卖人索赔。

  第三十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应当按成交价金一定比例支付佣金。

  第三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竞买人拒不支付或未在规定时间里支付价金的,拍卖人有权对拍卖物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支出的费用由原竞买人承担,如再行拍卖的价金少于原拍卖的价金,其差额由原竞买人补足。

  第五章  拍卖方式

  第三十二条  拍卖以拍卖员之定槌宣告成立。

  第三十三条  根据拍卖物的性质,经委托人与拍卖人协商,可采用下列拍卖方式中的一种进行拍卖:

  一、估低价拍卖。拍卖员宣布拍卖物的底价,然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当无人继续加价时,由拍卖员定槌成交。

  二、无估价拍卖。拍卖员不宣布拍卖物的底价,直接由竞买人叫价竞买,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得。

  第三十四条  根据拍卖物的性质及委托人的意愿,拍卖人可以进行投标拍卖。即事先由拍卖人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价密封寄送给拍卖人,由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得。

  第六章  拍卖程序

  第三十五条  委托拍卖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四、委托人对拍卖物有处分权的证明文件及拍卖物的详尽资料;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进行审查后,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卖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存放地;

  三、拍卖物的交付方式;

  四、价金的取得条款;

  五、拍卖方式;

  六、拍卖期限;

  七、拍卖程序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签约日期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应在进行拍卖之日起十五天前发布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日期、地点;

  二、拍卖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竞买人的条件;

  四、拍卖方式。

  第三十八条  公告期间,允许看货看样及索取拍卖物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须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一、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文;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四、资信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后,发给竞买证。

  第四十一条  拍卖人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

  拍卖定槌成交后,由拍卖人与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除即时清结者外,竞买人必须交付成交额20%的定金。

  第四十二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

  一、拍卖物的处分权发生争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发出中止拍卖的书面通知的;

  二、委托人申请中止拍卖程序,确有理由经拍卖人同意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或总外事故,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

  四、其他约定可以中止拍卖程序的事件发生。

  中止拍卖程序的事由消失,拍卖继续进行。

  第四十三条  拍卖程序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拍卖物无人认购;

  二、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委托人对拍卖物没有处分权;

  三、委托人申请终止确有理由经拍卖人同意的;

  四、拍卖物在拍卖成交之前灭失;

  五、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使拍卖程序不能进行;

  六、其他约定可以终止拍卖程序的事由发生。

  拍卖程序终止后,拍卖物需再行拍卖的,需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本规定制定《深圳市动产拍卖行章程》和《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操作规程》。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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