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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3期(总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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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1-03-30 【字体:

深府[1991]85号

 (1991年3月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凡在我市举办非学历性教育的各类工人技术业务和岗位规范知识的培训,均须向劳动行政部门填报《深圳市工人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中心审批呈报表》和《深圳市工人职业技术培训班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组织培训。面向社会招生的,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办学许可证》,刊登或播放招生广告,按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人技术业务培训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粤劳培[1990]113号文)办理。

  各区、县属单位举办初级技术等级和岗位规范知识的培训中心(班)及相应的招生广告,由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此外的市、区、县属各单位,以及中央、省和部队驻深单位举办各种技术等级层次和岗位规范知识的培训中心(班)及刊登或播放相应的招生广告,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自行组织培训或签发证书将不予认可,并按广东省司法厅粤司公发[1989]212号文规定,一律不予公证。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粤府[1990]7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的管理,把培训、就业、劳动力管理结合起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办以学习专业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为主的、非学历性教育的各类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培训中心、学校。

  第三条  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升级培训。

  第四条  达到就业年龄的人员和退伍军人、农村向城镇转移的富余劳动者,必须进行就业前技术精力培训;转换职业、工种的,必须进行转业培训;在职工人转正、定级、上岗转岗、晋升,必须分别进行转正培训、本等级培训、上岗转岗培训和升级培训。

  第五条  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录用新工人,属技术性工种的,应从经过对口技术业务培训,获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普通工、工序工的,应从经过对口技术业务培训,获得技术业务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的职能部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和分类指导,拟定培训工种专业、层次、规划和布局,逐步形成培训网络。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制定培训计划,积极安排培训。凡是本行业、本单位具备办班条件的,均可经过申请、审批,举办相应的培训班。本行业、本单位不能培训的,可委托代培,并报法地劳动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八条  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技术业务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考核工作。

  第二章  办学条件和教育要求

  第九条  凡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学制,有适合技术业务要求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

  (二)有组织管理教学的领导、专职干部和专(兼)职教师;

  (三)有开展理论教学活动的场地和操作技能训练的场所、教具、设备,有开展教学活动的经费;

  (四)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条  普通工、工序工的就业前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由办学单位按工种、岗位规范要求制定,报办学审批单位备案;技术业务等级培训采用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统编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属普通工、工序工的就业前培训、岗位培训一般不少于八十学时;一般技术性工种的岗位培训,理论教学和技能培训分别不少于一百五十学时和二百学时;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种业务培训,初级和中级为四百至六百学时,高级不少于八百学时。

  技术业务理论学习可以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操作技能训练必须在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下进行。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二条  凡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应填写《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办学呈批(备案)表》,按下列规定呈批或备案:

  (一)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直属单位在职工人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班,中级以下的(含中级)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高级以上的(含高级)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培训班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以上办学单位持经批准的《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培训办学呈批(备案)表》到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应在七日内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凡向社会公开招生、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中级以下(含中级)的向县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高级以上(含高级)的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省属单位向省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十五日内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向社会公开招生、举办以学习文化教育为主的培训班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教育部门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学生来源、工种专业和层次招生办学。每期培训班须填报学员登记表,报审批办学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需要调整专业工种和层次的,应按报批程序重新办理。终止办学的应在十五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四条  凡向社会公开招生办学的培训收费标准,由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普通工、工序工的在职工人岗位培训以及一事一训、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等,由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参加岗位培训班、技术业务等级培训班的考核、发证,按《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教学检查、评估制度,定期对办学单位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教学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限期整顿。对不顾办学质量,弄虚作假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追究当事人或主办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培训班,不得招生办学;其所签发的各种证书,有关部门不予承认,不能作为登记就业、领取营业执照和出国公证的凭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技术等级证书》、《办学许可证》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〇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广东省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调动工人学习技术业务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逐步实行工人培训、考核、使用和工资结合的考工晋级制度。用工单位实行技术工人凭《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上岗和岗位职务聘任、岗位职务工资(津贴)制度。普通工、工序工凭《岗位合格证书》上岗和考工定岗定级制度。

  第三条  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技术工人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实行技术业务考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丛中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也可申请技术业务考核。

  第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逐步实行统一命题、分级考核、统一证书的规范化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种类和内容

  第五条  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

  第六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内容,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为依据;没有部颁标准的,或属引进新技术设备而设置的新工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标准,会同省劳动行政部门发布施行。

  技师、高级技师按任职条件进行考评。

  普通工、工序工以《岗位规范》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技术工人按初级、中级、高级顺序考核晋升(实行八级制的行业工种,逐级考核晋升)。初级工晋升中级工实践期为四年,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实践期为五年,技术能力明显高于本等级的优秀者可提前考核晋升。

  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从高级技工、技师中考核晋升,其考核、评审办法按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级、中级、高级技术业务工种的考试题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省专业考评组负责制定。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设立试题库,储存试题供各级考核点使用。

  第九条  技术业务理论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应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技术业务理论、安全生产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均达到六十分以上者为合格。

  第十条  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考核前两个月发出通知,公布报考条件、考核工种和等级、考试范围、考试日期等。报考者需向本单位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报考资格者,由主考单位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入场考试。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省、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应分级、分工种设置专业技术精力考评组,具体负责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工作。

  各级专业技术精力考评组由专业技术业务人员、技师和管理人员五至九人组成,考评组成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和聘任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发给聘书,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省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的职责是组织制定全省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组织部分工种的全省性统考,对各类考核进行监督、复查与平衡。

  市、县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的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全省各地应建立相应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点,考核点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协商选定。凡具备考核场地、设备、师资、管理制度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考核点可单独组织考核,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派员监考。

  第十五条  普通工、工序工的岗位考核由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证    书

  第十六条  《岗位合格证》按下列规定核发: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直属单位在职工人的培训班,由办班单位核发;向社会公开招生办班的,由审批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第十七条  《技术等级证书》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专业技术业务考评组,按以下权限核发:县级核发中级以下(含中级)的证书,市级核发高级工及以下的证书,省级核发直属单位、中央和部队驻穗单位各技术等级证书及全省性统考证书。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自行组织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的办学单位,其《技术等级证书》由批准办学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厨师等级证书的考核、发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岗位合格证书》是普通工、工序工上岗操作的凭证。录用到对口工作岗位者,可免予培训、考核。

  《技术等级证书》是技术工人应招、应聘、上岗操作以及劳务输出的技术业务等级凭证,录用到对口工种岗位者,用工单位可按其实际技术业务等级和所任工作难易程度,确定起点工资。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个体经营者,《技术等级证书》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有效凭证。

  《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在全省通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凡在本办法生效前已领取企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者,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第十七条的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验印,符合规定的,予以验印或更换新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〇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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