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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1期(总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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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1-01-30 11:2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1]2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1-01-30 【字体:

 (1991年1月2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物资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加强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市领导的有关指示,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为作好我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由市运输局牵头和组织实施,并协调好计划、物资、公安、财政、控办、工商等部门的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汽车报废更新工作的进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现仍在运行的汽车,一律实行强制报废;对尚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已使用一定年限,车型老旧,技术性能低劣,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较高,车属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机电设备公司,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进行技术鉴定后,由市运输局审核批准可予更新。但其中客、货营运汽车的更新,还应按有关营运管理规定办理;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非生产用小汽车的更新,还应按小汽车定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有关部门既要严格把关,又要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对申报更新的车辆(特别是进口车辆),必须对其经济性,安全性、动力性和可靠性等项目进行综合审验,并帮助申报单位做好技术经济方案的比较,如可翻新使用,技术状况达到要求,经济又合理,可暂不更新,避免造成浪费。

  四、已批准报废的老旧汽车,统一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收回车牌。车辆交市金属回收公司收购,不得转卖其他单位和个人。已批准更新的旧车,统一由市机电设备公司收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买卖;车属单位如因特殊情况要求留用旧车,必须到市运输局领取申请表,并分别经市机电设备公司、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市运输局批准,方可留用。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请各单位参照汽车报废更新的条件,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做好一九九一年汽车报废更新计划,于一九九一年三月三十日前报市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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