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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1期(总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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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1-01-30 11:18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私人借欠公款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1]1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私人借欠公款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1-01-30 【字体:

  (1991年1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私人借欠公款情况的报告的通知》(粤府办[1990]115号文)(本刊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清理私人借欠公款的工作,在开展一九九〇年税收财务大检查时作过布置,但尚未引起有些单位和部门的足够重视。因此希望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贯彻好这个文件,组织一定的力量对私人借欠公款的问题作进一步的清理,并把清理情况报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私人借欠公款情况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在一九九〇年的全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单位不认真执行财会制度,私人借欠公款情况相当严重。截止十一月底不完全统计,全省私人借欠长期不还的公款达五千一百七十万元。借出的公款,有的用来做生意,有的用于建私房,有的放到银行收取利息等等。如蕉岭华侨农场借给一个职工四十四万二千元办塑料厂,至今连本带息共计六十六万元未还。台山县工商联一名干部,向本单位借公款三万九千元,用于购买住房。新会县会城鸿发贸易公司借给私人款项达八十九万七千元,其中借给港商黄某七十六万多元至今未还,该公司两位司机借公款三万七千元未还就办理了工作调动手续。

  私人拖欠公款,不但占用了国家和集体资金,增加了企业支出,影响了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周转,而且腐蚀了干部、职工队伍,助长了不正之风。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廉政建设,拟对私人借欠公款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年终决算工作,对本单位私人借欠的公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借欠公款人员及时清还。

  二、私人借欠公款原则上要立即还清。一次还清有困难的,要订出分期还款的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对借欠公款尚未还清,个人要求调离单位的,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三、私人借欠公款进行投资入股分红、经商牟利、收取利息的,其非法所得应全部没收,专项上交同级财政。如构成犯罪触及刑律的,应依法处理。

  四、干部职工挪借公款转借给他人的,应由挪借公款者负责收回。如有损失,一律由挪借公款者负责赔偿。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除旅差费和购买公物外,任何人都不得挪借公款。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本单位财会部门帐目,并切实加强对现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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