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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1期(总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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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运输局关于解决外来营运客车影响市区交通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1-01-30 【字体:

深府办[1991]8号

  (1991年1月1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运输局《关于解决外来营运客车影响市区交通秩序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保障深圳特区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安全,完善特区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发挥特区的“窗口”作用和树立特区的良好声誉,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在加强外来营运客车的管理工作中,运输局、公安局要同工商、税务、城管、武警等部门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处理好运输市场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

  深圳市运输局关于加强外来营运客车管理,维护市区交通运输正常秩序的意见

市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创建以来,我市公路客运事业发展迅速,市场十分兴旺。由于深圳是一个新兴的口岸城市,大批外来客运车辆在我市长期从事市区短途客运,加剧了市区道路的负荷。在营运中,有的司乘人员不遵守交通规则,强行超车争境旅客,扰乱了公共汽车和其他车辆的正常运行,还有的采取强拉旅客和随意涨价的手法牟取大量非法收入,旅客稍有怨言便恶语辱骂,破坏了特区的良好声誉。

  国家经委、交通部《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营旅客运输的线路或区域要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指出:非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在市辖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须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外来营运客车在未经深圳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内从事短途客运是不能允许的。

  几年来,我市市民、各客运单位、公共汽车公司及市内外广大乘客对外来车辆营运混乱的状况反映非常强烈,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曾专门指示,要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等做好外来车辆的管理工作。

  为解决外来营运客车影响市区交通秩序及搅乱市区客运市场的混乱状况,维护正常的旅客运输秩序,保障特区道路畅通与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特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外省及省内广州、惠州、东莞等市加强外来车辆管理合理可行的方法,我局经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提出如下办法:

  一、未经深圳市运输局批准,外来营运客车不得从事深圳市(含宝安县)内短途客运和驻点运输,不得在特区或宝安县内自行设立营业机构、售票或上客站(点),招揽运输业务。

  二、五座及以下外来营运小轿车将旅客送达目的地(行驶路线不受限制)后,必须到东湖客运站或南头客运站配载回程旅客,禁止在市区其他地方揽客。

  三、六座及以上的外来营运客车(持有深圳市运输局核发的《进站证》或包车营运者除外)不得在深南路(东起沿河路、西至南头客运站)、和平路、建设路、东门中路、人民南路行驶。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外来营运客车,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勤人员有权按照《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或《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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