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1年政府公报 > 1991年第1期(总第13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1-01-30 11:06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征集有关资料交市档案馆保存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1]2号
主 题 词:
(1991年1月1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档案馆是市政府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我市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有效利用和科学研究各方面档案史料的中心。一九八四年深府办[1984]06号文《关于征集有关资料交市档案馆保存的通知》,要求全市各有关单位把自己发印的资料或出版物送交市档案馆收藏。几年来,多数单位是按通知办的。这对保存和研究我市的历史发展资料有很大的意义。但也有为数不少的单位并没有按通知要求办,至使有相当部分十分重要甚至珍贵的资料应该进馆而没有进馆,这对完整保全我市的历史资料工作十分不利。为了及时收集进馆,妥善保存反映我市发展真实历史面貌的有关资料,不断丰富馆藏,集中统一管理档案资料,便于各需要单位利用,市档案馆要积极接收、购买与档案有密节?关系的反映深圳地区历史,在深圳地区党政工作,生产建设、科学研究、编史修志中有参考价值的资料。同时,各单位要将以下档案文件资料,送一至二套(份)交市档案馆收藏。
一、中央、省、市领导同志在我市各单位活动时的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带等档案原件或复制件。
二、一些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照片、录像、录音带。
三、凡我市公开或内部的出版物,包括:文件汇编、资料、大事记、历史沿革、年鉴、回忆录、会议特刊、专刊、简报、通讯、书籍、杂志、报刊、学报、图片、照片、画报、手册、地图、科研成果汇编、产品目录等。
四、我市各种出国、赴港澳参观、访问、考察的代表团回来后所整理的考察报告及所带回来的有长久保存价值的资料。
五、散落在各单位或个人手中的,新中国成立前编印的反映宝安地区党、政、军、群革命活动的历史资料,地方名人传记。旧政权时代宝安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刊物,资料汇编、县志以及族谱、家谱等都属于收集的范围。赠送或有偿提供原件给市档案馆复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