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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91]27号
(1991年1月2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和市政协一届一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主人翁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提出议案五十八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八十件,其中两件议案由大会主席团通过作为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处理,其余均作为建议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同时,政协委员提出的二百三十六件提案大部分也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为认真办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法制建设,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全市的两个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具体体现。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议案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各承办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指定承办人具体负责落实工作,坚决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基本要求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逐项研究,凡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于解决或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承办单位必须从实际出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抓落实,讲实际效果。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拉;不允许只答复不落实。各承办单位应按交办通知注明的时间要求及时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程序
(一)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书面通知应载明交办件数、主办(会办)单位、办理期限和要求、答复格式等有关事项。
(二)接办。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收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加盖本单位印章),连同交办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三)办理。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处(室)办理。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会办单位意见,会办单位应按时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主办、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协调不通的,由主办单位综合报告交办机关。办理中需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应抓紧请示并及时答复代表和委员,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
对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后办理。
提倡承办单位主动与代表和委员直接联系,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四)答复和上报。办理情况报告,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按规定格式打印、编号和盖章后答复或上报。
人大代表建议(包括议案改建议),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会办单位各一份;
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政协委员,抄送市政协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会办单位各一份(港澳地区的市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市政协办公厅,由市政协办公厅分别答复提案人)。
为了便于统计,将办理情况分为以下四类: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区分类别在复文右上角注明。
(五)总结。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五件以上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或基本办结后,应及时向交办机关报送书面总结。
(六)检查落实。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对应该而且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兑现;代表和委员对答复有异议的,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抓紧重新办理。
承办单位不按本规定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退回重办。
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视察、调查工作中所提出的意见或提案,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