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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1期(总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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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聘干部的请示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1-01-30 【字体:

深府[1991]26号

 (1991年1月2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聘干部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聘干部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创办十年来,我们通过选调、招聘、商调、接收院校毕业生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等渠道,从全国各地引进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近八万名。他们为特区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近几年来,不少用人单位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不得私招滥雇人员的指示,不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擅自从市外借聘干部,到目前为止估计已达四千人(含驻深内联单位从第三方借聘的干部)。这些借聘人员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工作需要借聘来的;有的是通过亲戚、朋友关系进来的;有的是原单位不同意借来的,本人檀自离开工作岗位进来的。有符合调入特区条件的,也有不符合调入特区条件的。有的干部借来多年造成了“进不来、回不去”的被动局面。这种混乱状况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我市的干部管理和人口控制带来很大的困难,也给借聘干部本人的工作、生活、家庭带来诸多不利。

  为加强特区干部的管理,避免干部队伍的过快膨胀,我们建议对现有借聘干部进行清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要将借聘干部列册上报,并提供借聘干部原单位临时行政、组织、工资介绍信以及用人单位从发放第一个月工资开始至现在的工资表影印件。

  二、对借聘干部区别情况进行清理。清理的范围包括市属单位和驻深内联单位的借聘干部(不含驻深内联单位轮换干部)。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应从速清退回原单位:

  (一)从县及县以下单位借聘的;

  (二)从人才缺乏的边远省份(含新疆、西藏、内蒙、广西、青海、甘肃、宁夏、云南、贵州、海南)非中央企业借聘的;

  (三)驻深内联单位从第三方借聘的未取得我市发给合法证件的;

  (四)各单位自行借聘、未列入我市接收毕业生计划的市外院校毕业生和不包分配的走读生、自费生、代培生;

  (五)不符合调入特区条件的;

  (六)原单位不同意借聘或已超过双方商定的借聘期的。

  对于新建扩建单位、能源交通等重点项目、高科技和外向型企业借聘的、经考试考核符合调入特区条件的干部,办理商调手续。

  三、今后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从市外借聘干部。但一些重点工程临时急需,短时间内又难以调进的干部,报经市人事局批准后,也可以适当借聘一部分,但借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凡是弄虚作假、违反干部计划管理规定的单位,须追究领导责任,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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