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1年政府公报 > 1991年第1期(总第13期)
深府[1991]11号
(1991年1月1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我市经济特区内已对用人单位收取暂住人员城市增容费每人每年三百元,除暂住证工本费外,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任何单位不得再向用人单位或暂住人员收取管理费、治安费等其他有关人口户口管理的费用,已收取的一律清理上缴市财政局。违者按清理“三乱”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有关职能部门为加强人口、户籍、劳动力、计划生育管理所需的正常经费,由市财政局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