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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1-01-30 10:48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统筹外汇比例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91]10号
主 题 词:
(1991年1月1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国发[1990]70号文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一般商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百分之五十,其中平价上缴百分之二十,按调剂价上缴百分之三十;地方政府统筹百分之十,企业留百分之四十。来料加工工缴费收汇按平价上缴中央百分之十。机电产品出口收汇按调剂价上缴百分之三十。由于国家改革外汇分成办法,为减轻企业负担,扶植外向型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努力保证市统筹外汇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市统筹外汇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一般贸易出口收汇市统筹部分,一九九一年暂停执行。
二、来料加工工缴费收汇,市统筹比例做必要调整:宝安县由原来百分之二十改为百分之十五;区属企业由原来百分之三十五改为百分之二十五;市属企业由原来的百分之五十改为百分之四十。每统筹一美元额度补贴人民币0.30元不变。
三、市统筹外汇支出一美元额度一般补交差价人民币0.30元。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