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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1991]6号
(1991年1月21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加强公司的审批工作,今后,除对外贸易和金融性公司外,各地和各部门申请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必须先经主管部门同意,由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联营性公司按所在地联营主体一方的隶属关系)和有关政策规定,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发[199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使公司审批工作逐步规范化,现对今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各级金融性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全国性专业公司(集团),授权由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组织审批。
二、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集团),由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新成立的公司不得具(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四、负责审批设立公司的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商有关部门制定审批设立公司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五、除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地方性公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