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91年政府公报 > 1991年第2期(总第14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1-02-28 14:4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展小水电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91]33号
主 题 词:
(1991年2月2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粤府[1990]110号《关于发展小水电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水电收购价的调整,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小水电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利用水资源,促进山区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发展小水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小水电收购价格。调整后上网千瓦时电价,丰水期的峰期为二角,谷期六分;枯水期的峰期为三角,谷期七分,各地要将上述新电价落实到电站。电网小水电的销售价,由当地电力部门提出方案,经物价部门核定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小水电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0]89号)中,关于对直供县全年收购的小水电,每度电提取一分半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小水电偿还贷款实行优惠办法。对一九七八年以前到期或逾期未偿还的小水电建设贷款,可与县有关银行商定签订延期借款合同,在延期内归还的,实行先还本后付息,有困难的可申请减息。对一九七八年至一九九〇年期间到期或逾期贷款,现归还确有困难的可向县有关银行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在延期内归还的,不罚息、不加息,对困难大的,经有关银行批准可不浮10%计还利息。
三、“八五”期间,每年安排小水电贴息补助一千万元,基中省电力专用建设资金一千八百万元,省预算内安排小水电基建投资一百万元,省经委技改投资一百万元。
此通知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