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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2期(总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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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委《关于加强驻深圳记者站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1-02-28 【字体:

深府办[1991]28号

(1991年2月4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文委《关于加强驻深圳记者站管理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驻深圳记者站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对各报(刊)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明确在我市设立记者站的申报手续、审批条件及记者站的职责、业务活动范围等,加强对记者站的领导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记者站是报(刊)社、通讯社、电视台、电台根据新闻采访的需要而派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职能仅限于采访、组稿、通联等业务活动,不得进行与新闻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和其它活动。

  第三条  可以申请建立记者站的必须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和以时事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以及国家正式批准的通讯社、电视台、电台。

  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的报纸、期刊,不接纳建立记者站。

  非新闻单位和持“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报刊,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可同意建站的限于中央、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主办和主管的全国性综合性日报、通讯社、电视台、电台以及广东省委、政府机关报、电视台、电台。

  第四条  记者站的记者必须是该报(刊)社、通讯社、电视台、电台编制内并具有新闻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五条  任何报社、通讯社、电视台、电台在我市设立记者站,均须向市文化委员会申请,经市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建站。

  第六条  各新闻单位在申请建站时,应向市文委提出申请书,其内容有:

  1、建立记者站的理由;

  2、记者站的组织机构、人员、负责人简历等详细材料(包括能证明记者站人员所在单位的文件);

  3、记者站拟开展的业务项目;

  4、记者站经费来源及办公场所情况。

  同时,还要提交报社主管部门和省(部)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正式批件。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主办的专业性、行业性报纸和新闻期刊,如确需在我市设立记者站,必须按中央要求,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七条  记者站人数应严格控制,一般一至三人,予以办理暂住户口。

  第八条  记者站禁止设立分站或其它附属机构,且不应与其他单位、团体建立组织上的关系。

  第九条  各记者站应服从市委、市府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规定,按照特区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严格遵守新闻纪律。

  第十条  记者站在更换记者或进行其它变动时,应事先向市文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记者站撤消时,应向市文委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记者的党组织关系应转到我市并挂靠在主管部门党组织,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目前,除香港《大公报》、《文汇报》、《经济导报》和香港中国通讯社四家经批准在我市派驻记者或设立办事处外,暂停办理其他港、澳、台或外国新闻机构在我市派驻记者或设立机构事宜。已经批准在我市建站的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批准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三条  凡未按规定申报建站,未经市府办公厅批准而自行建立的记者站,属非法记者站,应予取缔。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文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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