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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第2期(总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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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外汇及调剂外汇使用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1-02-28 【字体:

粤府办[1991]10号

 (1991年2月4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省掌握少量统筹外汇,只用于偿还省政府承诺的外债本息,对进口经济建设所需重点物资、工农业生产资料、引进技术设备、科研器材、设备维修零配件及省直有关部门零星用汇等,省不再列入统筹外汇计划安排,由各用汇部门自行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解决。省重点物资进口和省属企业偿还外债本患所需用汇,由省计委根据省的产业政策和进口计划,编制指导性投向用汇计划,由省外汇调剂中心优先安排调剂外汇。

  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省的办法,管好用好本市的调剂外汇,各级外汇调剂中心要定期将外汇调剂情况报同级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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