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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1989]1040号
蛇口管理局,南头管理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市西部污水排海工程第一期工程投放运行,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在该工程服务范围内(含南海石油深圳开发区、南头区、蛇口区),试行深圳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深圳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排水费收费对象暂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暂级收费;中小学、幼儿园、部队营区(部队办的企业除外)、敬老院等免予收费。
二、该《办法》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组织实施,并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好各种实际问题,使之进一步完善,为该《办法》在全市推广作好准备。
以上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以经济手段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1987]4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指示的通知》([198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排水费
第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明沟、泵站、出水口、沉沙池、雨水口、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和水质净化厂等。
第三条 凡向特区内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及城市居民,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水费。
中小学校、幼儿园、部队营区(部队办企业除外)、敬老院等可免交排水费。
第四条 根据我市城市排水设施的现状及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维修和管理的需要,核定本市排水费现行收费标准为: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每立方米收取人民币0.10元;
城市居民每立方米收取人民币0.05元(在试行期间暂缓收费)。
第五条 不以水作为主要原料或用水蒸发量小于百分之三十五的排水用户,其排水量按用水量(包括自来水、自备水源)的百分之九十核定。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酿酒、制冰、冷饮、饮料等用户,其排水量按总用水量扣除产品含水量后的百分之百计算;用水蒸发量超过用水量百分之三十五(含百分之三十五)的用户,其排水量则按总用水量扣除实际蒸发量后的百分之百计算。
第六条 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的用户,其排水费由市排水管理部门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其排水量以自来水抄表数为基数核定。市自来水公司可按所收取排水费的百分之一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 自备水源(含蛇口、南头区以及其他不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的区域)的排水用户和用水蒸发量较大以及以水为主要原料的排水用户,其排水量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派员与用户核定,并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每月发给排水费缴纳通知单,排水用户应按期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缴纳排水费。
第八条 对逾期不缴纳排水费的用户,按逾期不缴纳自来水水费的办法处理。
第三章 损害设施附加费
第九条 对排水水质超过允许排入城市下水道控制标准的用户,应根据排水监测部门测定的水质超标程度,向市排水管理部门缴纳损害设施附加费,并要限期进行综合治理。
排水水质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第十条 征收损害设施附加费的收费标准为:
排水水质超过允许排放标准中的一项或浓度超过一倍者,按正常排水费核定额的二倍加收损害设施附加费。
排水水质超过允许排放标准中的二项或浓度超过二倍者,按正常排水费四倍加收损害设施附加费。
排水水质超过允许排放标准中的三项以上或浓度超过三倍以上者,按以上递增办法加收损害设施附加费。
第十一条 市排水监测部门有权对用户排放污、废水进行监测。对排水水质符合《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用户,其化验费由排水监测部门承担;对排水水质超过《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用户,其化验费由排水用户承担,并由排水监测部门收取。收费标准按《污水水质化验收费项目和价格表》执行(见附件)。
第十二条 排水取样由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取样费为每次人民币20元。对排水水质符合排放标准的用户,其取样费由排水管理部门承担;对排水水质超过排放标准的用户,其取样费由排水用户承担,并由排水管理部门收取。取样费应按取样次数累计,并在计收损害设施附加费时一并收取。
第十三条 损害设施附加费,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排水用户发出缴纳损害设施附加费通知按月收取。缴纳损害设施附加费通知应注明:
①收费项目(包括:损害设施附加费、取样费、化验费);②最后付款期;③治理限期。
第十四条 排水用户应按期缴纳损害设施附加费。对逾期不缴者,从滞缴之日起每日增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损害设施附加费的用户,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市排水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停止该用户使用排水设施的决定。如对用户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设施的措施,排水管理部门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该用户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排水接管费
第十五条 凡要向特区内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成片开发区、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商品住宅区(含企业自建职工住宅、居民自建住房)等新排水用户,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排水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排水接管费。不缴纳排水接管费不得使用排水设施。
第十六条 排水接管费按城市排水设施工程造价的25%计收,按区域分类征收。
凡向特区西部污水排海工程排水的用户,排水接管费按日排水量每立方米138.48元人民币计收。
凡向罗湖、上步、沙头角区排水管网排水的新用户,排水接管费按日排水量每立方米129.85元人民币计收。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产房住宅区以及罗湖、上步、沙头角区的老用户,免收排水接管费。以上单位如新办经营性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计收排水接管费。
第十八条 所有申报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用户,均应由市排水管理部门核定排水能力并计收排水接管费。
第五章 费用的列支和使用
第十九条 排水费及损害设施附加费,生产经营性单位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可由行政事业费列支。排水接管费均由建设费列支。
第二十条 要加强对排水费、损害设施附加费及排水接管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排水费的损害设施附加费应专款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管理和更新改造;排水接管舞应专款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建设。
以上经费均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宝安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公用事业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组织实施。
附件:污水水质化验收费项目和价格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