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89年政府公报 > 1989年第4期(总第4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1-15 16:3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农村违章使用土地、擅自出租土地的紧急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89]995号
主 题 词: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近来,特区内农村一些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有土地的地形地貌和土地使用性质,有的村委自行与外商或国营、集体单位联营合作,擅自出租土地,在政府批准的农村用地以外,非法占用土地,违章兴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严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不及时制止这种违法、违章行为,将严重影响特区总体规划的实施,影响特区的环境卫生、市容及建设。为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这种违法违章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未经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不得改变原有土地的地形地貌。违者,市国土局或区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地形地貌,并视其违章情节予以罚款。
二、农村规划用地以外的土地,未经市建设局批准,不得违章兴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违者,所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及建设合同一律无效,所兴建的建筑物,作限期拆除或没收处理,并处罚款。
三、没有市国土局签发的临时用地证明文件,工商部门不给予办理营业执照,水电部门不供应水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四、一九八九年一月三日市政府发布实施深府[1989]7号文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如有发生上述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接受处理。罚款所得,归各管理区。
五、今后,外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因生产需要临时租用土地。必须先经办事处提出意见,送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国土局核准,办理临时用地合同,方能租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农村租用土地。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