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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4期(总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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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小水电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0-01-15 【字体:

深府办[1989]930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小水电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9]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小水电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

(1989年9月4日)

粤府办[1989]8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小水电收购价格问题,去年九月曾发出过通知(粤府[1989]154号)。经进一步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拉开枯水期与丰水期差价的同时,适当拉开用电峰期与谷期的差价。具体标准为:丰水期的峰期一角二分,谷期六分;枯水期的峰期二角三分,谷期七分。对直供县全年收购的小水电,仍按每度电提取一分半,由省集中用于山区电网和小水电站改造。

  各级电力部门收购小水电的经营亏损,实行谁用电谁负担的办法,即县内自用的,由县负担;县自用有余送给市电网的,由市负担;市自用有余送给省电网的,由省负担。此项经营亏损由当地经委、物价局、供电(电力)局纳入燃料附加费征收计划。 小水电企业的电费收入应用于偿还贷款、更新改造和生产经营,不得挪作它用,其利润也不纳入财政预算。

  此通知从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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