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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1989]930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小水电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9]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小水电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
(1989年9月4日)
粤府办[1989]8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小水电收购价格问题,去年九月曾发出过通知(粤府[1989]154号)。经进一步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拉开枯水期与丰水期差价的同时,适当拉开用电峰期与谷期的差价。具体标准为:丰水期的峰期一角二分,谷期六分;枯水期的峰期二角三分,谷期七分。对直供县全年收购的小水电,仍按每度电提取一分半,由省集中用于山区电网和小水电站改造。
各级电力部门收购小水电的经营亏损,实行谁用电谁负担的办法,即县内自用的,由县负担;县自用有余送给市电网的,由市负担;市自用有余送给省电网的,由省负担。此项经营亏损由当地经委、物价局、供电(电力)局纳入燃料附加费征收计划。 小水电企业的电费收入应用于偿还贷款、更新改造和生产经营,不得挪作它用,其利润也不纳入财政预算。
此通知从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