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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4期(总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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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兑换自由外汇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0-01-15 【字体:

深府办[1989]882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89]财外字第835号《关于取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兑换自由外汇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自由外汇规定的通知

(1989年9月2日)

(89)财外字第835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40号《关于调整因公出国人员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取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用人民币兑换少量自由外汇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外交部(84)财外字第610号文件中关于临时出国人员“在有临时出国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用人民币按以下标准兑换一次自由外汇:党和国家领导人一百五十美元;正副部长以及相当于正副部级的人员一百美元;正副司(局)级以及相当于正副司(局)级的人员七十美元;其他人员五十美元”的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日起停止执行。

  二、凡比照财政部、外交部(84)财外字第610号文件规定制定的其他出国人员个人兑换自由外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临时出国人员个人已兑换了自由外汇而在一九八九年九月九日尚未离境者,应一律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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