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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1-15 16:15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罚没进口商品出省管理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89]855号
主 题 词: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管理,根据省府办《关于加强罚没进口商品出省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89]71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各种没有正当手续进口的商品,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凡查明属走私进口的物品,要坚决予以没收,不得搞罚款放行,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罚没并处。
二、所有依法没收的走私进口商品,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按商品经营分工,由执法部门分别交售给市有关公司(见附录)。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直接收购走私进口物品,违者,按走私贩私查处。
三、我市有关部门应立即停止发放罚没的国家限制进口的二十四种商品出省“准运证”。办理出省“准运证”,应凭海关或市工商局、公安局的罚没证明(批件)报市经济发展局加具意见,再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无省发放的出省“准运证”,铁路、民航等交通部门一律不得承运;检查单位凭省发放的出省“准运证”验放。罚没的二十四种商品以外的其他物品,需销往特区外的,报市经济发展局加具意见,再向省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批准。
市内各公司收购的罚没进口物品,限于在特区内零售,非经批准,不得调出特区外销售。
四、加强对罚没进口物品的经营管理。市属公司根据按质论价原则收购罚没进口物品,并按微利原则销售。
五、严禁将华侨、外商捐赠的物资,外商来料加工由海关监管的物资和进口零散件非法组装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以“罚没”名义办理出省“准运证”。违者,一经查出,要罚没并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