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89年政府公报 > 1989年第4期(总第4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01-15 16:1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布告
文 号:深府布[1989]7号
主 题 词:
当前,一些从事生产、购销和外贸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产销伪劣商品,明目张胆地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假酒、假烟、劣质电器,过期变质食品和伪劣药品,伪劣建材、低劣的化妆品和清洁用品,以假充真的皮鞋、手表等日用品,以旧充新的服装等等从四面八方涌入我市,严重地扰乱了特区经济秩序,危害了特区的经济建设,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广大群众极为不满。为治理和整顿特区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兹布告如下:
一、严禁生产和经销伪劣商品。全市所有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含私营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必须对其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负责,严禁生产和销售。下列伪劣商品:
1、失效、变质商品;
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商品;
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商品;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商品;
6、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二、产销下列商品,经检查发现指出后仍不予改正的,也应视为产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商品;
2、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商品;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商品;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商品;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定、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商品;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商品;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商品;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商品。
三、对产销伪劣商品的责任者,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法律,给予严厉制裁。除经济上从重处罚外,还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要吊销营业执照;对后果恶劣,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触犯刑律者,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的法律和刑事责任。对产销伪劣商品的纵容者、包庇者,也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对产销以上各种伪劣商品,凡属应予经济制裁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对已售出的伪劣商品,没收其全部销售收入,并处以2000元-50000元的罚款;对危及安全健康的,还要责令其追回全部已售出的商品。
2、对未售出的伪劣商品,按未售出货物总价值处以15%-20%的罚款,并封存商品进行强制检验。经检验后,对没有使用价值的,全部没收销毁;对仍有使用价值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降价并标明“处理品”字样出售。
五、进货渠道混乱是造成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重要根源,各生产销售单位要对进货渠道进行严格把关。凡产销单位不是从正当渠道购进商品或原材料、零配件的,一律处以其购进价值总额10%-20%的罚款;其中如发现有假冒伪劣商品的,要责令该产销单位停业整顿;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后果恶劣、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的法律和刑事责任。
六、产销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收录机、录像机、空调机、电风扇等应该实行三包的家用电器的,必须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无三包联单的不准销售;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
七、按本市规定实行重点商品报验制度而未报验的商品,不准销售;不报验者,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八、凡拒绝交纳罚没款的,应按有关规定由执行部门强行划拨。
九、各产销单位要认真对商品进行自查清理,对进货渠道进行审查,对清理出来的伪劣商品,要按要求销毁或送有关部门处理;
广大用户和消费者要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检举和揭发产销伪劣商品的违反活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造成打击和抵制伪劣商品的强大声势;
工商、技术监督、商检、卫生、医药、公安、烟、酒专卖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团体,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查处伪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