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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4期(总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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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区内养犬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0-01-15 【字体:

深府通[1989]4号

  近年来,深圳市区内养犬的人越来越多,不仅影响卫生,骚扰四邻不得安宁,而且严重威胁市民特别是儿童的人身安全。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确保人民的生活安宁,预防和消灭狂犬病,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深府[1985]226号《深圳经济特区犬类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重申市区(含镇)内禁止养犬。

  二、凡警卫(公安)、科研、外商、外国驻特区机构等,确因工作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凭兽医部门的注射防疫证明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在指定范围内实行检养或圈养。

  三、今后凡发现流窜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任何人都有权捕杀。对私自养犬者(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以及市区城管监察队和居委会查处。除每只罚款五百元外,并要求限期捕杀,如不如期捕杀,则组织强行捕杀。今后,凡出现疫情的地方,必须在一周内将疫区内的犬只灭净。

  四、凡犬咬伤人(执行公务的犬只除外),除由当地公安部门对犬主实行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外,犬主还应承担伤者的全部医药费和误工费、营养费等。如被咬伤者今后因患狂犬病致死,犬主除应负责殡葬和抚恤费外,司法机关还应视其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加强对犬类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饲养犬只的审批和监督、捕杀;兽医部门负责对犬只进行预防注射;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抢救病人、伤口处理及疫情监测;工商部门负责对上市犬只及犬肉、犬皮的管理与监督;市、区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六、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禁止养犬的规定、狂犬病的危害性和预防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遵守市政府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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