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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4期(总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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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01-15 15:2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营业性综合游乐场、电子游戏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89]39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营业性综合游乐场、电子游戏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0-01-15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营业性综合游乐场、电子游戏业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营业性综合游乐场、电子游戏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营业性综合游乐场和营业性电子游戏业的管理,以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营业性综合游乐场”是指对外收费的具有各种游乐设施的大型游乐场,“营业性电子游戏业”是指对外收费的电子游戏机活动场所。

  第三条  开办营业性综合游乐场、电子游戏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符合安全、照明标准的营业场地和足够的资金;

  2、只限于本市旅游点的配套、附属项目;

  3、具有经营、管理综合游乐场及其各种设施和游戏机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

  4、有维护场内秩序的专职保安人员。

  第四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综合游乐场、电子游戏业,需经市文化、公安部门同意,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向市文化、公安、工商部门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筹建。

  第五条  营业性综合游乐场和电子游戏业开业前,须经市公安、文化部门检查验收。在宝安县开设以上业务者,需到县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经营综合游乐场、电子游戏业的单位,开业后需改变营业地址、经营项目、变更业主和增加设备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终止营业的,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业一律不准开设带有赌博性质的有奖活动。综合游乐场已开设的各种有奖游戏项目,如转盘游戏、猜棋游戏等,每次放筹码不得超过十个,最高奖值不得超过每个筹码值的十倍,香烟每格不得超过壹条。奖励的实物和筹码不准换取现金。

  第八条  营业性综合游乐场开设的有奖游戏项目和电子游戏业每月需向市文化部门缴交售出筹码总额的百分之三的管理费。管理费应全部用于文化市场的管理和文化稽查队伍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经营营业性综合游乐场、电子游戏业的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应注重社会效益和服务质量,娱乐内容要健康;

  2、讲究礼貌待人,保持营业场所整洁卫生和治安秩序良好;

  3、订有各种游乐项目的管理制度和活动方法;

  4、定期维修检查设备,严防事故,确保安全;

  5、电子游戏机不准向十八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开放;

  6、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北京时间晚上十二点,如需延长,须向文化、公安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条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办法处理: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业的,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给予取缔,并给予二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2、对违反第三、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情节轻微者,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工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除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外,给予二千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按前条规定的罚款收入,缴交市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如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三条  文化、工商、公安的执勤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公务时,要主动出示检查证件,文明执勤,如利用职务之便,搞不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第十四条  现已经营的营业性综合游乐场、电子游戏业的单位,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一律向市文化、工商、公安部门重新登记,办理审批手续。否则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凡本市以往有关营业性综合游乐场、电子游戏业管理的文件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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