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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89]391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市内通信日益增长的需要,加快市内通信建设,理顺各开发、建设单位与通信部门在通信管线建设中的相互关系,分清双方职责,现就市内开发小区及建筑物通信管线的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小区的规划应含通信专业规划,否则规划不予审批。
二、开发小区及建筑物的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通信专业设计,否则不予审查报建。
三、在建的开发小区及建筑物如缺少通信专业规划设计的,应予以补充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规划、设计审批和报建手续,否则通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安装电话等通信设施的申请。
四、开发小区及建筑物的通信规划、设计可暂分别参照深大电话公司编制的《小区电信通信管线设计标准》和《楼宇内部电信管线设计标准》进行。上述两个“标准”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修改后正式下发执行。
五、开发小区及建筑物施工,须与通信设施(含机房及管线)同步施工、统一验收,否则不发开工证、不予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通信设施建设项目不配套或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应予以补充或返工,否则不发验收合格证和房屋使用证,属于商品性建筑则不准出售。
六、开发小区及建筑物通信专业的规划设计文件的审批报建、工程验收发证等工作,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和统一安排,必要时请通信部门参加。通信部门如需在开发小区内建设通信设施的,应与开发单位协商,纳入该开发小区的统一规划,一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建筑物内如设置通信设施时,设计单位应将机房设计及交换机等设备的选型资料先送有关通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七、承担开发小区及建筑物内通信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有资格的单位。可由开发及建设单位自行选择。
八、建筑物内部的通信管线建设,凡建筑物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尚未竣工验收的,一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已竣工验收的按下列办法分清职责:
(一)凡属住宅(不包括私建住宅,下同),其内部通信管线尚未施工的,由通信部门投资建设。
(二)住宅的其它建筑物由业主投资建设。
九、建筑物外部的通信管线建设,按下列办法实施:
(一)凡属成片开发的,不论开发小区是否建成,建筑物外部的通信管道以及和主干通信管道的连接段管道,一律由开发单位投资建设,并要求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通信电缆由通信部门投资建设。
(二)不属成片开发的零星建筑物,凡不属住宅的,不论其何时建成,其外部管道以及与主干通信管道的连接段管道由业主投资建设,电缆由通信部门投资建设。
(三)零星建设的住宅,凡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竣工验收的,其外部通信管线的建设,由通信部门投资建设。未竣工验收的其外部管道以及与主干通信管道的连接段管道由业主投资建设,电缆由通信部门投资建设。
(四)农村村内的室外通信管线的建设由当地村委和有关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五)通信管道竣工验收合格后,概由有关通信部门维护管理。
十、开发小区内及建设单位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电缆应沿已修建的通信管道进行敷设,如需新增管道应叫该开发、建设单位征询意见。施工电缆时不得避远就近而乱挖乱拉线。如发生矛盾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十一、凡已具备条件报装电话及通信设施的开发小区和建筑物,电话公司及其它通信部门要照章办事,尽快提供电话及其它通信服务。
十二、本通知使用的几个名称定义为:
通信——指邮政通信和电信通信。
开发小区——指成片开发的居住区、工业区等。
建筑物——指民用和工业建筑等。
通信管线——指电话和非话通信管线,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