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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4期(总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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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在我市的施工队伍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0-01-15 【字体:

深府[1989]3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为清除那些资质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营管理严重混乱的施工企业,保证施工队伍的素质、能力和数量能够适应我市建设任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结合今年施工企业年终资审工作,对在我市从事建筑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市属施工企业,暂停注册;属驻深单位,取消注册,不准在我市承接工程。

  1、凡名义上是国营或集体企业,实际上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税后利润均归个人所有,使用工人、分配报酬均由个人决定的单位;

  2、凡在一九八八年以来有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法规行为并已经查实的单位(未经查实的单位暂缓注册,待查实后处理);

  3、凡在一九八八年以来连续两年发生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施工安全事故,或一九八九年度施工安全事故死亡率超过千分之零点壹五的单位;

  4、凡在一九八八年以来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且其后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又没有加强和提高的单位;

  5、凡在今年整顿建筑市场中未经市建设局同意而且没有进行自查自整的单位;

  6、凡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连续不按规定报送施工企业统计报表的单位;

  7、凡一九八九年度没有在深圳市承接到工程任务的单位;

  8、按建设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粤建管理字[1989]197号文规定审查在深施工企业实力,其技术资质达不到三级企业的单位。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1)市属企业允许经过充实力量达到等级标准(必须是在有深圳市户口的人员中调剂,并办理正式的人事、劳动调转手续);

  (2)驻深企业中,一九八八年以来荣获深圳市级以上先进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先进单位,或所承担项目被评为深圳市市级以上优质样板工程,并在同期内没有违反建设管理规定的单位,经过充实力量达到标准(可允许在本企业内部调剂)。

  二、清理整顿的方法和原则

  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行动,并成立清理整顿施工企业办公室。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建设局负责。审查企业在深圳的实力,以审查有效证明、文件和证件为主;审查分配形式以审核其劳动工资制度文件和随机抽查近期劳动工资表为主;审查资产实力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及清单和抽查设备机具购置手续为主;上述项目以清理整顿施工企业办公室调查核实的结果为准。其它情况以市建设局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为准。

  凡挂靠在各企业的施工队伍,由所挂靠的企业负责在今年十二月底前清理完毕。今后,各企业不准再挂靠施工队伍。若发现包工头利用企业的证照承包工程,将从严处罚。

  凡被市建设局列入清理取消的单位,一律不予工商登记、用工登记、办理暂住户口和开设银行账户;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由市工商局负责追回执照,不准继续营业。

  三、工作计划

  第一阶段:成立清理整顿施工企业办公室,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布置施工企业填报登记表和提交证明材料,并召开有关业务部门的协调会。上述工作于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施工队伍办公室对施工队伍进行审查、核实,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审批发证,公布清理整顿结果,一九九〇年元月十五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1、所有负责清理整顿施工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为政清廉。严禁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放弃原则,如有发现,将从重从严处罚。

  2、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清理整顿工作。

  3、各有关部门必须实事求是地为施工企业提供审查证明资料,如有出具假证明、资料者,将追究有关部门及当事人的责任。

  4、各施工企业必须实事求是地接受审查,如实提供资料,如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被审查资格。

  5、整顿审查中所需的各种证明、证件、资料均应附上原件,复印件仅作留档备存。

  五、清理整顿的善后工作

  1、对被取消注册企业的在建工程,其处理原则是:凡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解除合同,另选队伍;凡在建中的项目,原则上由本系统内队伍接转;确有困难者,可经建设局批准作为特殊情况继续完成,但不准接受新的任务。

  2、市属企业雇用的辅助劳动力,由市建设局严格掌握,按劳动力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到市劳动局办理劳务登记,只准提供劳务,不准承包工程。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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