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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4期(总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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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01-15 14:5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89]36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90-01-15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集团公司,总公司、行(专)业公司及有关单位:

  当前,一些从事生产、购销和外贸出口的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产销伪劣商品,明目张胆地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这些违法活动有恃无恐,愈演愈烈,屡禁不止。劣质电器,过期变质食品和失效药品,粗制滥造的皮鞋、手表等日用品以及假冒胶卷、录音带、录像带等伪劣商品从四面八方流入我市,不断冲击市场,严重地扰乱了特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直接影响了特区的声誉,广大群众极为不满。对这种生产、经销伪劣商品和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打击。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生产、经。销伪劣商品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高度重视治理整顿产品、商品质量工作。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迅速扭转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状况。

  二、主管工商企业的部门,从事生产、经销和外贸的(集团)公司,以及各商场门店,都要认真实行质量责任制度,严禁产、销伪劣商品。所有企业必须做到“五不准”,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商品经营者必须对其经销的商品质量负责,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各经营单位要立即按照国办发[1989]32号文规定,对现有商品进行自查清理,对进货渠道进行审查。对清理出来的伪劣商品要按要求销毁或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商、技术监督、商检、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对掺杂使假和明令禁止的各种伪劣商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政府责成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商品质量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执法,抓住重点,尽快突破,严厉打击在商品中掺杂使假和产销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

  四、对掺杂使假和产销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凡在本《通知》发出后主动坦白交代的,从宽处理,仍在进行违法活动的,从重处罚。

  在检查中发现产销伪劣商品和掺杂使假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接受审查并按照国家《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的意见》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销出伪劣商品造成影响的,要没收其全部货款,对已挪用销货款的,要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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