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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1989]346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关于发展深圳特区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发展深圳特区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为了正确引导我市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使其发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从而增强特区的工业配套能力,进一步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提高整个特区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宏观效益,现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特区内个体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特区政府政策规定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养殖业和科技咨询、文化艺术等行业的生产经营。鼓励发展生产型、科技型以及为居民生活服务的个体、私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零售商业的经营范围限于国家和市政府放开的市调节的商品项目。不得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不得开办私营商业贸易公司,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不包括在批发市场内设立的鲜活商品交易栏),不得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得经营房地产、旅馆业等项目,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沙头角镇内目前不准办理个体私营企业。
二、特区内开办个体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私营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除下列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外,其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审批注册。
1、科技型私营企业按市政府关于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管理规定办理。
2、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装饰、旧货业、交通运输、烟酒零售、药品生产、刻章铸字、印刷、计量器具制造、科技咨询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必须报市有关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签署审批意见。
3、私营企业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或个人举办合资、合作企业,报市政府审核,并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辞职退职人员、65岁以下的退休职工可以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非特区常住户口人员来特区开办私营企业,以及特区常住户口停薪留职科技人员开办私营企业,限于技术层次高的科技型企业。
四、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符合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自有资金必须在10万元以上。
五、为了鼓励发展小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增加为大工业配套的能力,可以选择部分工业企业进行试点,允许工业企业在职职工和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具备符合要求的经营场地的前提下,申领个体营业执照,开办“家庭作坊”式的小工厂,利用业务时间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小零部件和生产、加工活动。
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用工,必须纳入城市人口增长的控制计划。雇请特区常住户口的用工人数不限。严格限制雇请非特区常住户口的外来人员,除从事工业、饮食业、修理服务业的私营企业经市劳动局批准可适当雇请限量的外来技术骨干,公安部门给予办理暂住证外,其它行业原则上不允许雇请外来劳动力。私营企业的用工必须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比照《广东省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和合同鉴证,向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养老保险金。
七、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会计账簿,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企业申请注册时,必须配备会计、出纳人员。没有配备会计;出纳人员的,必须提交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的合同。
八、对过去“全民”、“集体”名义注册而实际上是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包括民间科技、民间股份企业中属于私营经济性质的企业,应依照法律规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核的资金来源和财产归属,将其经济性质实事求是地核定为私营企业。
九、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依法查处非法活动。
1、对于未经注册登记擅自开业的;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年检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处罚。
2、对于倒买倒卖,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罚。
3、私人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工商登记法规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处罚。
4、私营企业不遵守规定,拒不建账或不肯向税务机关公开财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勒令停业整顿,强制其建账;对于作假账、偷税漏税的,由税务管理部门按规定罚款,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税务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严肃处理。
5、个体、私营企业私招滥雇,违反我市劳动管理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市劳动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6、个体、私营企业违反金融、价格、计量、质量、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各有关机关依法处罚。
十、从事个体经营者,应当到区劳协办理会员登记;私营企业业主,当条件成熟时,也要依法建立私营企业家协会,并办理会员登记手续。要通过个体和私营企业家协会对个体、私营企业施行业管理,促进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使私营经济更好地发挥对公有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