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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3期(总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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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妥善处理弃婴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89-10-15 【字体:

深府办[1989]838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等五单位《关于妥善处理弃婴问题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计生委关于妥善处理弃婴问题的意见

(1989年9月25日)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特别是外来人员的大量增加,社会弃婴问题不断增多,已成为我市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自一九八六年以来,我市已收容弃婴76人(不包括群众私人收养的弃婴),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虽然对有关部门办理领养婴儿入户手续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一问题牵涉到多个部门,执行起来困难比较多。为了妥善处理弃婴问题,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发现弃婴时,首先由发现弃婴的当地派出所、居委会直接把弃婴送往就近的区级医院检查、治疗和护理,如区级医院诊断和治疗有困难,可请市级医院协助会诊;当地派出所应开具弃婴证明交给接收医院,并报告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和区民政局。公安部门负责对弃婴进行调查,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大力协助,想方设法寻找弃主。已找到弃主的,责令其将婴儿领回抚养,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行为恶劣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无法查找弃主的婴儿,发生弃婴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先给予办理入区民政局集体户口手续,然后移交区民政局接收处理。

  二、经医院检查、治疗身体健康的婴儿,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尽量发动群众领养。领养人不负责领养前的一切费用。如发现弃主,婴儿的住院、抚养费,全由弃主负责。没有人领养的婴儿,由民政部门负责安置护养。

  三、计划生育委员会要严格审查领养人条件,经审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开具证明到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

  四、对弃婴所需要的医药费及尚未有人收养前所支出的抚养费,临时收养人员的必要生活补助费,均由弃婴发生地民政部门开支。该项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局给予专项补贴追加预算,列入“城镇社会救济费”项目开支。

  五、公安、司法及宣传部门,对弃婴者的道德观念及刑事责任要大力宣传,以引起社会的注意,减少弃婴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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