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89年政府公报 > 1989年第3期(总第3期)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9-10-15 11:3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电费附加中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收取和使用事项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89]718号
主 题 词:
市供电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公司:
为更好地完成电费附加中的“城市建设维护费”的征收和合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费附加中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收入是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城市的路灯维护管理以及其他维护项目的开支。
二、市政府委托供电部门代收电费附加中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供电部门按所收金额的百分之五提取手续费。(所得手续费的百分之六十用作管理费用,百分之四十用作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由供电局领导监督使用。
三、市属范围内的所有电费附加中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收入一律由市财政局纳入城市维护费收入项目。
四、供电局根据财政和城管部门共同下达的计划,按月拨付市路灯管理所。
五、特区内凡已建好的市区路灯,按规定向市路灯管理所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并由路灯所负责维护管理。
六、宝安县城的路灯维护,由市路灯管理部门委托宝安县有关部门代管,其经费由市财政局、城管办核定,从供电局所收附加费中的“城市建设维护费”划拨。
以上通知从实行新电价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