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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9-10-15 11:3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保密局关于允许外商携带我有关批文出境建议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89]682号
主 题 词: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保密局《关于允许外商携带我有关批文出境的建议》,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保密局关于允许外商携带我有关批文出境的建议
为了适应特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今后市政府、各区县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三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下,应允许外商携带出境,使其有据可凭。现将有关事项建议如下: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三资”企业的批准文件(除机密件外),对内对外一律使用“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合同专用章”;非合同性文件,如外商需要带出境外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盖“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外业务专用章”。信笺刊头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号:深府外复[××××]×号。蛇口区管理局“三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文号为“深府口[××××]×号”。
二、宝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来一补”企业的批准文件,使用“宝安县对外经济委员会批准合同专用章”,信笺刊头名称:“宝安县人民政府对外经济委员会”,文号:“深宝外引字[××××]×号”。
三、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的批准文件,使用“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来料加工装配协议审批专用章”,信笺刊头名称“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文号:“深经发加协字[××××]×号”。
四、上步、罗湖、南头、沙头角管理区关于“三来一补”企业的批准文件,使用“深圳市××管理区对外经济技术引进办公室批准合同专用章”,信笺刊头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管理区对外经济技术引进办公室”,文号:“×外引字[××××]×号”。
蛇口区管理局对“三来一补”企业的批准文件,使用“深圳市蛇口区管理局经贸办公室批准合同专用章”,信笺刊头名称:“深圳市人民政府蛇口区管理局经贸办公室”,文号:“蛇局外引字[××××]×号”。
印章的样式、规格,请各主管部门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对外业务专用章”的样式自行刻(印)制,并报我局及九龙海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