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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9-10-15 11:3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举办的各种经济文体活动加强管理的规定
文 号: 深府办[1989]671号
主 题 词: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全国开放、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深圳经济特区投资环境的日益完善,我市及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纷纷利用特区的窗口作用,在深举办各种形式的商贸洽谈会、展销会;学术研讨会、交流会;文体演出比赛、评选活动以及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等(以下简称各种经济文体活动)日益增多。总的来看,这些活动是成功和健康的,对于宣传我国开放改革政策,繁荣特区经济,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加强特区与海内外的横向联系,都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今后我们还是要尽可能地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利条件,积极广泛地支持开展上述各种活动,但也有少数活动由于组织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了一些问题,甚至给某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给特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政治影响。
因此,需要对在深圳特区内举办的各种经济文体活动加强管理,以便提高上述各种经济文体活动的质量,引导和保证其健康地开展。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在特区内以国际性、全国性名义举办的各种经济文体活动,必须经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凡在特区内举办国内地区性的各种经济贸易洽谈会、商品展销会、营业性展览会以及其他含有销售业务的经济活动,应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见附件:《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展销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三、凡组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企业来特区举办或组织国内企业到境外举办经济贸易洽谈会、商品展销会等活动,应先经市贸促会审理后,报市政府批准或核准上报。
四、在深举办文艺演出、书画展览、体育比赛、科技产品及技术展览(不含销售业务),应分别报市文化局、市体委、市科委等审批。
五、举办评选活动、表演活动也应根据其活动性质,报归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六、成立教育机构及举办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今后凡市属单位要成立普通教育机构的,由市教委批准;要成立成人教育机构的,由市成人教育局批准。凡市外单位单独和联合要成立教育机构的,分别按上述两类性质归口,经市教委或市成教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2)今后凡非办学机构举办各种临时性、短期的向社会招生、收费的学习班、培训班,均应首先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格。其中,属于非成人教育的,由市教委批准;属于成人教育的,由市成教局批准。凡市外单位单独或联合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一律经市成教局批准。凡已批准的办学机构(包括市属高等院校及市党校、行政学院等)超出其原批准教学范围,举办上述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的,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3)凡未经上述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招生的,均属非法办学,一律取缔,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批手续。第一,举办各类经济活动,除必须提交主办单位的申请报告外,还应提交主办单位的营业执照、主办单位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与举办活动有关的全部资料。第二,主办单位原则上只有一个,如果属联合主办的,也需明确主要责任单位。如果是主办单位委托他人承办的,必须明确分清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责任。尤其是外省、市、地区做为主办单位,委托我市单位、企业做为承办单位时,承办单位的资格必须符合其原经营范围。第三,对于举办各类非经济性活动,特别是举办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等,各主管部门除审查其申请报告和上述各项有关文件外,还必须对举办单位和举办人的资格、收费标准以及办学条件等进行严格审查。不具备资格和条件者不得举办此类活动。
八、在上述各类经济文体活动中,第一,除极少数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特殊批准外,严禁搞各种形式的赞助和捐赠。通过活动搞广告,应属于有偿服务,但必须向工商管理部门申领广告许可证;搞不搞广告宣传必须双方自愿;搞什么广告,收多少费用,除要符合广告法规外,价格应由双方面议,并要签订协议。对于那些借搞广告名义强行要单位赞助者,各单位有权拒绝,并可向市工商管理部门或市政府市长专线电话投诉。一经查实,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处罚。第二,未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刊发广告。第三,以各主管部门、单位名义刊发祝贺广告,须经其主要领导批准;以国家或省、市主要领导人、国内外知名人士等个人名义刊发广告或印发通知等文件,须经本人同意。否则以盗用他人名义图利追究责任。
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规定受理广告业务。凡举办上述各类经济文体活动要求刊登广告者,如未出示许可证或其他必需的手续文件,不予刊登广告。
九、各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办事效率,在申请单位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审批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十、对违反以上规定者:
(1)凡属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各类经济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三十条,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2)凡属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各类非经济活动的,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由工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加处5%至20%的罚款。并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纪律或法律责任。
(3)凡属在举办活动过程中有欺骗行为、偷漏税行为或其它违法行为的,由工商、税务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4)凡属由于主管部门把关不严或徇私枉法,导致活动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新闻单位把关不严,不按规定乱登广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监察检查部门对该部门及其领导追究行政纪律或法律责任。
(5)对于主管部门办事效率不高或无故拖延,超过审批期限对申报单位不予答复的,申报单位可向市政府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投诉。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发文件凡与本规定不符者,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宝安县可参照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展销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展销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活跃商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和横向经济联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结合特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举办国内各种经济贸易洽谈会、商品展销会、营业性展览会以及其他含有销售业务的经济活动(以下统称展销会),都应当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举办展销会的审批主管机关是市经济发展局,登记主管机关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程序:
(一)举办展销会的单位应提前三十天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报告。
(二)主办单位是企业的,在申报前应出具所在地工商部门的注册证明和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非企业单位则应出具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或驻深办事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有关展销会名称、地点、时间、规模、负责人姓名、经济性质以及参展单位会议日程安排等的说明;有关展销商品名称、数量、来源、价格、展销方式(批发或零售)、技术情况等的说明;其它有关材料。
(四)申报文件齐备后,市经济发展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五天之内审批完毕并给予明确答复。
(五)经市经济发展局审批同意后,举办单位应持批准文件和全部材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含有广告业务的还要到工商局商标广告处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五天之内办好登记手续。
(六)展销会中有销售业务的在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还必须到市税务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五条 展销会结束后七天内向市工商局缴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凡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登记领取许可证、而擅自在深圳特区举办展销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凡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登记领取许可证而举办的展销会,各报社、电台、电视等宣传媒介均不得为之刊登广告,或报导有关消息。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举办国内各种形式的临时性的商品展销会。除此之外,第一,凡租用具有合法营业资格的常年展销场所(市场)的固定摊位的企业客户,应到展销场所(市场)所在地的工商分局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第二,凡组织国内企业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展销,或组织境外企业来特区展销,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行商品展销会审批登记管理中凡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的,均应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