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1989年政府公报 > 1989年第3期(总第3期)
深府办[1989]659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最近省经委、物价局、电力局粤经能[1989]161号《关于调整电力燃料附加费征收标准及深圳用B厂电电价的通知》和我市的供电负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的电力燃料附加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调整燃料附加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电:由原来每户每月一百度内不加燃料附加费,征收超过部分每度征收人民币0.10元调整为全部每度人民币0.10元;
2、商业、服务业用电:由原来每度人民币0.10元调整为0.20元;
3、工业用电:由原来每度人民币0.04元调整为0.10元;
4、涉外用电:由原来每度人民币0.05元调整为0.10元;
5、其它用电:由原来每度人民币0.05元调整为0.10元。
凡居民生活用电,必须严格按照居民用电收费标准计费,直接抄表计费到户。增加燃料附加费后,居民生活用电总电价为:每月每户一百度以内每度0.345元(0.20元+0.01元+0.01元+0.025元+0.10元)、超过一百度部分每度0.455元(0.31元+0.01元+0.01元+0.025元+0.10元)。各类用电收费标准均不得擅自加价。
二、深圳供电局要对征收的燃料附加费设立专账,专款专用,结余部分用作我市电力燃料及外汇汇率的调节基金,不得转作它用。
三、鉴于我市电源十分紧缺,要求各用电单位必须厉行节约,并避峰用谷(我市已于五月份起实行峰谷电价),挖掘内部潜能。
四、供电部门要加强供用电管理。要保证居民生活用电,要合理、优化用电分配方案,对不合理的用电,要予以改进和监督,杜绝浪费现象;要限制高能耗、低效益用电和高消费行业及霓红灯、广告牌等的用电。
以上规定,从八月一日起实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