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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3期(总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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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卫生局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的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89-10-15 【字体:

深府办[1989]633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卫生局《关于理清理整顿医疗机构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的方案

市政府:

  目前,社会上各行各业自办医疗机构繁多,有的设备条件简陋,人员素质差,医疗质量低劣,有的存在单纯盈利观点,乱收费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的危害了医疗消费者的利益;也有的医德医风不正,偏离办医的方向;还有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即对外开诊,存在问题较多。尤其一些个体游医,到处乱贴广告,自称能治百病,招摇撞骗,坑害病人,影响极坏。为加强对医疗市场的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用半年时间整治医疗市场和医疗秩序,对现对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对象

  凡在深圳市境内开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含医院、门诊部、卫生所(诊所)以及各种医疗中心、保健中心等,均属清理整顿对象。清理整顿医疗机构的重点是社会兴办的医疗机构。包括:

  (一)集体、个体和私营医疗机构;

  (二)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医疗机构;

  (三)人民解放军(含边防军、武警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面向社会开放的医疗保健项目;

  (四)医学院校(含其他院校)及各类医疗机构设立的分院、门诊部、医疗中心和内联专科;

  (五)各种传统医疗项目;

  (六)各学术团体、群众组织兴办的医疗保健项目。

  二、清理整顿内容

  (一)办医办院方向;

  (二)办医条件;

  (三)开诊、开业审批手续;

  (四)医疗机构的名称、牌匾、印章;

  (五)医疗业务管理;

  (六)医德医风医纪;

  (七)医疗收费;

  (八)医疗收支账目。

  三、清理整顿步骤

  自本文发出之日起在一个月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需向市卫生局索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审查表》,并如实填报一式四份,自留一份。一式三份报市卫生局。

  (二)审查

  用两个月时间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分别按以下要求逐项审查。

  1、医疗机构设置:凡特区内各级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学校、部队、公司、厂矿企业开设的医疗室、保健室、卫生所等医疗机构,必须向市卫生局申请,并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开业行医。(1)必须有市政府或管理区批准设立机构的批文;(2)该单位干部、职工(或学生)编制人数在500名以上,且地处比较边远,就近没有医疗机构;(3)所配备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从医资格的有效证件;(4)所开设医疗机构主要是为本单位干部、职工服务,不对外开诊。

  2、个人开业行医:必须具备本市正式户口和个人行医资格证明,经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领取个体开业执照方能在指定地点执业。

  3、各医学院校、医疗机构开设诊所、医疗中心或内联各种专科均需提供开设项目、地点、医务人员资格证明材料,经市卫生局审批后方能开诊。

  4、各种军队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交有关向社会开放的项目等资料上报市卫生局审查批准后方能对外开放。

  5、对一些中国传统医疗项目,虽其本人暂未具备行医资格证明,但证实确有疗效,并受群众欢迎者,经本人申请,需当地有关部门提供证实材料,经市卫生局组织考核合格,并经批准后方可执业。

  6、个体开业及各类诊所所设药品品种、数量需经市卫生局药政处审定。

  (三)发证

  经清理整顿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按审批要限和程序,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发给《执业许可证》,除市、区、县由财政拨款兴办属福利型医疗机构外,凡向社会开放属营业性质的一切医疗机构,凭《执业许可证》到工商局进行登记备案,并服从工商部门的执业管理。以后每年验讫一次,《执业许可证》凡市卫生局统一印制。

  《执业许可证》要适当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市卫生局和物价部门核定。

  (四)总结验收

  市、县卫生局要对清理整顿工作写出书面总结,逐级上报,然后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四、处罚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卫生局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查封等处罚。

  (一)偏离办医办院方向者;

  (二)不符合办医条件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业者;

  (四)名称、牌匾、印章不符合规定者;

  (五)在登记中弄虚作假者;

  (六)违反医疗收费规定者;

  (七)发生医疗事故隐瞒不报者;

  (八)所从事的医疗活动超出《执业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者(包括擅自对外服务和擅自增加服务项目者);

  (九)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承担体检任务者;

  (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署;

  (十一)医疗收支账目不清或无账目及违反财经纪律者;

  (十二)医德医风有严重问题和管理混乱者;

  (十三)不按时办理更名、停业、废业、改变地点等手续者;

  (十四)伪造、涂改、转让《执业许可证》者。

  五、组织领导

  由市、县卫生局负责,工商、公安部门协助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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