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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办[1989]578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农业局等单位《关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业局 工商局 绿化委员会关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通知
(1989年7月3日)
为了加强对我市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驯养及出售实行严格管理。从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对全市各有关单位、个人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深圳市(含宝安县)境内经营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市绿化委员会申请办理登记,经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在本通告下发前已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一九八九年八月底前按上述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领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者不得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二、对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只允许从事收购和销售,准予猎捕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禁收购、宰杀、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者,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从事饮食业和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暂不发放《经营许可证》。其所需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只能在市场上向持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四、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并能识别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自觉接受野生动物管理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五、各级农业(或林业、渔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对领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检查监督。对非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