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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3期(总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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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9-10-15 11:14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一九八九年税收财务大检查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89]33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一九八九年税收财务大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89-10-15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进行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不少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仍较严重,甚至屡查屡犯。这是造成各种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国务院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一九八九年的税收、财务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措施。搞好这次大检查,对于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惩治腐败现象,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在新形势下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领导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亲自动员部署,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要振奋精神,努力工作,为圆满完成大检查的各项任务作出积极贡献。要通过大检查,把该收的钱收上来,该压的支出压下去,把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起来。在工作中,要把大检查同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同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结合起来;同严肃财经法纪、完善财经制度、堵塞漏洞结合起来。今年的大检查工作,要比往年搞得更深入、更扎实、更有成效。

  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今年税收、财务大检查的范围,包括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九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和一九八八年发生而未检查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此外,对于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大检查中查出而尚未调账入库的各项违纪问题,也要认真进行检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税收检查,按国家税务局(89)国税征字第039号《通知》的规定进行。

  这次大检查的内容,主要检查以下三个方面的违法乱纪问题:(一)各项应交财政收入、包括偷漏税和越权减免税,乱挤成本,侵占、截留、私分应交国家收入,虚报亏损、骗取财政补贴,以及违反国家规定乱开口子、乱支各项财政资金等。(二)各项预算外资金。包括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全民为集体,私设“小金库”,以及擅自挪用生产性资金搞非生产性开支等。(三)各项消费基金。包括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购建私房,乱买控购、禁购商品等。对私人借支公款的问题,也要认真清理、收回。至于各种违价问题,由市工商局另行部署检查。

  检查的重点对象是: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有罚没收入的执法机关;国营大中型企业和盈亏大户,以及经营收入较多的集体企业;从事商业、物资供销、金融、外贸等活动的公司;生产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部门和企业。重点检查面不少于30%。

  要尽避免重复检查,具体办法,由市审计局与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另行部署。

  三、检查中的几个政策问题。这次大检查,要继续执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要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一)各级领导部门要带头检查违法乱纪问题。除认真检查自身的违纪行为外,还要加强对所属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严禁说情袒护,徇私包庇。如有这类情况,要公开揭露,从严查处。市政府各部门是代表地方政府行使职权的业务主管机关,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主动检查纠正各种违纪问题,为全市作出表率。

  (二)所有部门、公司、企业和单位,都要认真进行自查,严防走过场。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检查、纠正的违纪问题,在如数补交应交的违纪款项后,可依法从宽处理。如因自查不力而被上级派人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凡属被查出来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都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大检查办公室有关财税、外汇的处罚规定严肃处理,不得变通,不能手软。各单位用自有资金搞违法乱纪的,也要严格查处。

  (四)各种形式的“小金库”,是产生违法乱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要花大力气进行清理、检查。资金来源不合法的,要坚决予以没收;使用不当的,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清查“小金库”的具体办法,待财政部发文后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执行。

  (五)各项应交违纪收入,要保证优先入库,不得截留、挪用。如有拒不交库的,请银行协助划拨。

  (六)各级大检查办公室要加强同监察、纪检和检察、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对于查出的违法乱纪问题,除给予经济处罚以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法纪的处理工作。

  (七)对于有意弄虚作假,明知故犯,严重违法乱纪的企业和单位,不能上等级、评先进;有关责任人员和财会人员,不能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四、检查的时间与步骤。这次大检查,从九月初国务院通知见报起,至今年底结束,时间四个月左右。具体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在十月十三日以前为宣传发动、全面自查阶段。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和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本《通知》精神,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一次深刻的法制观念、纪律观念和全局观念教育,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自查自报,自觉纠正。凡查出偷漏税收、侵占国家收入的,都要及时上交入库。

  第二步,十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十五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市和各区(县)要从税务、财政、工商、审计、银行、司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检查。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的主管公司(特别是各集团公司、总公司和其他市直属公司)也要在本系统内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参加重点检查的干部要多于往年,干部素质要好于往年,对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要抓紧处理。

  第三步,十二月十六日至年底为整改建制阶段。各单位都要对这次大检查进行认真总结,并针对查出来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在这一阶段中,各区(县)、主管部门和主管公司,要组织力量对辖下重点检查的单位进行抽样检查验收,以巩固大检查的成果。

  要按照“边检查、边核实、边调账、边入库、边处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阶段的工作,善始善终,不留尾巴。

  五、检查的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税收、财务大检查的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和充实市税收、财务大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张鸿义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邵明均(市府副秘书长兼市税务局局长)、陈锡桃(市财政局局长)、张洪志(市审计局局长)担任。下设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主任金明(市财政局副局长),副主任:吴升文(市税务局副局长)、陈振贤、李慧妍、管元平、陈仕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市税务、财政、工商、审计、银行和投资管理公司各抽调二人组成。各区(县)、各主管部门、主管公司也要调整和充实相应的税收财务大检查领导机构,由领导同志负责,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充实本级的大检查办公室,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组织好本区(县)、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大检查工作。

  各级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市、区(县)编制部门要按照国务院[1988]65号文件的规定,尽快给市、区(县)两级大检查办公室确定编制,配备人员。所有参加大检查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做清正廉洁的模范。市大检查办将继续表彰一批参加大检查工作的先进个人,各区(县)、各部门也要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要提高查处各种违法乱纪问题的透明度。凡属被查出来的问题,都要将违纪情况和处理决定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在区(县)、部门或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案件,还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介,公开揭露,公开处理。要抓一批典型案件公布于众,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全市税收、财务大检查的日常工作,由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各主管部门、主管公司和各单位,都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大检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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