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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3期(总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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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89-10-15 【字体:

深府通[1989]2号

  近来,市区内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就开挖道路,或虽经批准破路施工,但未按期完工恢复道路;重型货车和大型货柜车不按指定的货运干道行驶,随意进入市内的道路;车辆随便驶上人行道。造成市区道路和沙井盖损坏严重,影响市容卫生和交通安全。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道路管理”的规定。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开挖道路。严禁超载车辆和未经批准的重型货车和大型货柜车进入市区道路,严禁破损沙井盖和汽车驶上人行道。

  二、确需开挖道路、人行道,必须持市建设局的证明文件和市公安局交瞀支队发给的《临时占路许可证》到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公司办理手续,交纳押金后方可动工。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依时完工清场,经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公司验收认可后,结清押金费用,交回许可证。

  三、凡进出市区的重型货车和大型货柜车(指重三吨以上),必须按指定的货运干道行驶。即沿河路——布心路——泥岗路——华富路——北环路。

  四、凡需进入市区道路(除货运干道外)的重型货车,必须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货车通行证》。

  五、凡违反本通告第二条和汽车开上人行道或损坏沙井盖者,由市公安局交替支队、城管监察大队执罚,除勒令其停止施工和修复原状外,并处以罚款一千至二千元;凡违反本通告第三、第四条者,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罚款二百元以下并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

  六、各新闻单位要广泛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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