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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3期(总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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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消费者委员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89-10-15 【字体:

深府[1989]305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属各单位: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营业性服务的社会监督,决定成立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委员会由下列同志组成:

  会  长:郑  松

  副会长:洪禹平  范垂俭  刘爱基  张洪旭  陈特叶

  秘书长:李志刚

  副秘书长:曾小英

  委  员:张月兰  戴兆方  陈基渝  温国新  姜炳武  刘祖森  谭北良  曾家腾魏  序  曾月云  陈月映  龙保光  谢方振  杜  图  李汝健  余构文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消委会日常工作。

  附:《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章程》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是深圳市广大消费者的组织,由深圳市各人民团体,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消费者代表组成,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消费者依法对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扩大消费者的视野,指导广大群众消费,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市场繁荣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根据国家和深圳特区的有关法规、政策,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积极维护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包括:

  (一)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二)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三)获得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数量等方面的权利;

  (四)对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出意见的权利;

  (五)要求保障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接受消费教育、指导的权利;

  (六)因商品和服务质量使财产、人身受到损害时,有索取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在工作中与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商品检验、卫生、环境保护、司法机关、公用事业、交通、工会、妇联、新闻等部门及国际消费者的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得到他们的协助和支持。

任    务

  第五条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的任务:

  1、宣传国家的经济方针和政策,特别宣传有关消费方面的方针和政策,引导消费者正确认识消费与生产的关系、个人消费与国家建设的关系;

  2、研究消费领域中的问题和保护消费者问题的理论,组织和参加有关消费方面的学术活动;

  3、搜集、研究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4、调查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要求,并积极反映给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

  5、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规,并监督执行;

  6、对经检验或检查证实是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低劣商品,配合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其销售;

  7、对因商品和服务质量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单位,责成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8、对消费者投诉中涉及到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9、搜集和接受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在质量、价格、卫生、安全、规格、计量、说明、包装、商标、广告等方面的投诉,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做出处理;对引起严重纠纷的商品和服务事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检验,并视情况公布其结果。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受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的指导。

  第七条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

  第八条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的全体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

  第九条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开展各项工作。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

  第十一条  宝安县相应成立消费者委员会,县消费者委员会接受市消费者委员会的指导。

经    费

  第十二条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的经费暂按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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