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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3期(总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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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府批转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89-10-15 【字体:

深府[1989]300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是治理流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惩治腐败,振奋党心民心的重要措施。我市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通过前段时间的努力,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为彻底做好此项工作,仍需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继续努力抓紧抓好。

  一、继续深入查处公司的违法违章行为,突出查处大案要案。对目前尚未结案的,要集中力量抓紧查处。对一些典型的案件,查清事实,公开处理,以起震慑作用。

  二、清理党政机关办企业,要严格按照市委常委会议提出的“一要坚决,二要彻底”的指导思想和三条政策界限,认真过细地处理好党政机关所办企业的关、停、并、转。

  三、凡是以“承包”为名出租、转认营业执照的企业,一律予以撤销并吊销营业执照。

  四、凡不具备公司条件的,应予撤销或降格为厂、场、门店。

  五、认真做好依法重新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的工作,要严格审查,保证质量,力争在年底前结束换照工作。

批转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省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解决难点问题。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逐个检查核实,防止走过场,善始善终把清理整顿公司工作做好。各市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汇总情况,总结经验,专题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

广东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意见

  我省列入这次清理整顿范围的公司二万七千七百零四户,已清理二万六千三百零八户,占应清理的95%。在已清理的公司中,属于政企不分的四百四十一户,已撤销六十五户,取消行政职能一百九十七户,取消经营权七十一户;属于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办的公司二千一百八十五户,已撤销或停办五百三十九户,保留一千六百四十六户;其他类型的公司二万三千六百九十二户,已撤销或停办一千七百七十五户,合并一百八十五户,降格为非公司企业的一千三百三十八户,保留二万零三百九十四户。全省党政机关干部(含离、退休干部)在公司任职人员共三千零一十七名,已辞去公司职务或机关职务的二千四百九十六名。

  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与国务院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部分政企不分的公司的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尚未分离;少数在公司任职的党政机关干部没有办理辞职手续;一些不具备公司条件,该撤销的公司没有撤销;对某些有违法违章经济行为的公司未能及时查处或处理不严,等等。为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保证达到预期的目的,现就下一步的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肃查处公司违章行为。前一段,对一些公司的违法违章行为普遍重视不够,查处不力。因此,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认真进行立案追查,查清一个,依法处理一个,不能姑息迁就。过去处理太轻的,要重新严肃处理。

  (一)凡是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商品;倒卖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倒卖批文、许可证、提货凭证、有价证券;走私、套汇;偷税漏税;违反价格管理法规;制造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设点、无证经营;出租、出卖营业执照;利用合同或其他手段从事诈骗活动;超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以及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章行为,均列入这次查处经济违法活动的范围。

  (二)经济违法活动,除一般的违章、违法行为给予经济处罚外,凡有严重经济违法行为的,都要按照办案程序,立案审查,依法处理。

  (三)对非法设点、无照经营的单位(公司),要坚决取缔,对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法活动的主要经营者应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惩处。公司的违法责任应由公司及有关负责人承担,任何人不得出面说情,为其解脱责任。

  (四)要集中力量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凡是案值较大,案情严重或案件涉及到党政机关和有关人员的,都应列为大案要案,要集中力量,排除阻力,彻底查清;对一些典型案件,查清事实后要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二、认真做好公司撤销、合并和保留方案的审查工作。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所属公司哪些要撤销、哪些要合并、哪些要保留,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查核定。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1号),认真做好审查复查工作,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切实解决流通领域公司过多,经营范围不明确的问题。

  (一)下列公司应予撤销:

  1、在经营活动中以倒买倒卖为主、非法牟取暴利的商业贸易公司;

  2、由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出面领取国营、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后,以“承包”名义,将执照出租、出卖给私人的商业贸易型公司;

  3、公检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经济监督机关开办的公司(含联营公司);

  4、不是为了安排本单位待业青年和富余人员,而是从事贸易批发业务,将本单位、本系统生产经营的紧俏商品加价出售的劳动服务公司;

  5、用行政办法拼凑、无法形成新的生产能力的联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

  (二)下列公司应降格为非公司企业:

  1、不具备公司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额度达不到要求的商业贸易性公司,应降格为贸易部、经销部或商店。

  2、技术力量薄弱,经营条件不足的技术咨询服务性公司,应降格为服务部。

  (三)切实解决政企不分、官商不分的问题。

  1、对兼有行政职能,一套机构挂有两块以上牌子的公司,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以行使政府职能为主的,可先行撤销其经营权;以经营为主,只兼有一小部分行政职能的,可将其行政管理权划归有关政府部门行使,使其转为真正的经济实体。行政管理机关将行政权下放给所属公司的,应将行政权收回。

  少数公司目前需要保留行政管理职能的,必须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才能重新登记注册。

  2、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办的公司,经过审查批准保留的,在办理公司与机关行政财务彻底脱钩手续后,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挂钩手续,核实资产,履行财务登记,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重新登记时,一律要提交同级财政、审计、税务、干部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3、部分县农口某些行政机关,结合本身业务所办的从事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性公司,允许继续保留。但经营范围仅限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新产品推广应用等服务项目,不得从事贸易活动。

  (四)凡属撤销、合并、转办的公司,其财产和债权债务应妥善处理,其从业人员由公司主办单位安排。撤销、合并的公司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其营业执照和公章,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被撤销的公司要推销库存商品的,可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经过清理整顿确有必要保留的公司,应重新登记注册并从严核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认真清理以国营、集体公司为名的私人投资企业。近几年来,各地出现了一些由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出面申领国营、集体企业执照,实际上是私人投资或其他形式集资兴办并由私人经营的企业。这类企业有相当一部分享受了不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有的甚至偷漏税费,投机诈骗,扰乱经济秩序,给国家对这类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案件的审理造成困难。为强化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必须对这类企业进行清理。

  (一)凡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承包”名义将国营、集体执照出租、出卖给私人的商业贸易公司,一律撤销。

  (二)凡是由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申领国营、集体企业执照、由私人经营,但双方都没有投资,仅靠贷款经营的企业,其积累起来的资产,应视为国有或集体财产,不得化为私有。

  (三)以国营、集体为名,实为私人经营、财产私有的企业,应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重新确认经济性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纳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轨道。

  (四)企事业单位与私人联合投资兴办的公司,可按有关规定认为联营企业,但必须用协议规定联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今后,私人投资或合伙投资兴办的私营企业,不准作为国营、集体所有制公司办理登记,违者,应追究当事人及审核、审批机关的责任。

  四、坚持标准,严格验收。为保证清理整顿公司达到预期的目的,堵塞漏洞和死角。防止走过场,对已经清理整顿的公司要进行抽查,对各级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情况要进行验收抽查验收工作由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负责,抽查面不得少于清理数30%,市、县(区)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情况,由省、市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分别组织验收。验收标准:政企不分的公司行政管理权和经营长是否分离;应当撤并的公司是否撤并;应当与党政机关脱钩的公司是否脱钩;在公司兼职的党政机关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是否已经退出;公司违法违章经济行为是否已经得到查处;假国营、假集体公司是否已经清理;外贸公司进出口权有无重新审核。

  清理整顿公司的验收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商行政管理、体改、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监察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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