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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3期(总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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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进出口审批分工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89-10-15 【字体:

深府[1989]283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经贸部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宏观控制的精神,经市计划局、经济发展局协商,市府有关领导同意,特对我市进出口管理工作做如下分工:

  一、关于出口工作。年度出口总值计划和主要商品计划,由市计划局征求市经济发展局意见编制。具体商品出口计划,由市经发局编制,市计划局平衡后,两局联合上报下达。出口发证工作,一律由市经发局负责。

  二、关于进口工作。对关系我市建设需要,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进口物资和商品(共27种,见附表),由市计划局管理和审批,其余的进口,由市经发局管理和审批。划分进口的管理范围,包括特区内自用和运销特区外两部分。

  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自用所需进口的物资和商品,可凭政府批文及其附件直接报关进口;批文及其附件未列明的或确实需要增加进口的,除汽车外,其余物资一律报市经发局审批发证。外商投资企业自用需要补充进口的汽车(主要是客车、小车),可按经贸部下达的指标,由市计划局牵头定期(半年或每季一次)召开有市经发局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和分配。

  四、上述市计划局管理的27种商品,属市政府有权批准进口的,凭市计划局批文到市经发局领证;本市无权发证的可凭市计划局批文及有关手续到特派员办事处或经贸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进口商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应从简化手续,服务企业出发,由市计划局和市经发局分别根据各自的管理范围制订。

  上述分工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计划局管理的27种商品目录

  1、原油  2、成品油  3、碳酸饮料成品及浓缩液  4、羊毛  5、涤纶  6、晴纶7、聚蟋切片  8、钢材(包括废钢)  9、水泥  10、木材  11、废船  12、胶合板  13、橡胶(包括合成胶)  14、ABS树脂  15、汽车轮胎(包括旧轮胎)  16、聚碳酸脂  17、钢坯  18、氰化钠  19、农药  20、食糖  21、化肥  22、木浆  23、烟草  24、香烟  25、二醋酸纤维丝束  26、粮食  27、汽车(包括底盘、各种改装车、特种车和专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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