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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9-10-15 10:37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进入深圳水运市场的港澳船舶实行管理的规定
文 号: 深府[1989]271号
主 题 词: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海运事业的发展,进入深圳地域水运市场的港澳船舶逐渐增多。根据国务院和广东省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进入深圳从事客、货运输的港澳船舶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已进入或申请进入深圳水运市场从事深圳客、货运输的港澳船舶,须按深府交(1988)100号文(见附件)规定,到深圳市运输局办理有关手续(营运证)。
二、经营上述业务的港澳运输船舶,必须向深圳市运输局交纳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按营运收入的百分之一计征。管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参服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文《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水路运输管理费从1989年1月1日起计算。
附件:深府交(1988)100号《关于对进入深圳地区水路运输市场的港澳船舶实行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进入深圳地区水路运输市场的港澳船舶实行管理的通知
深府交[1988]100号
深圳、蛇口港务监督:
近几年来,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进入深圳地区运输市场的港澳船舶逐渐增多。为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进入深圳地区运输市场,从事客、货源在深圳地区的客、货运输的港澳船舶实行统一管理。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已进和或申请进入深圳地区运输市场从事客、货源在深圳地区的客、货运输的港澳船舶,必须到深圳市运输局申请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已进入深圳地区运输市场的这类港澳船舶必须在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前到深圳市运输局港航处补办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手续,
三、这类港澳船舶必须按规定向深圳市运输局交纳水路运输管理费(关于水路运输管理的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四、深圳市运输局委托深圳、蛇口港务监督对船舶运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无“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取消进入深圳地区营业运输的资格。
五、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运输局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