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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3期(总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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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9-10-15 10:3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文 号: 深府[1989]25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89-10-15 【字体:

  一、为了使《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暂行规定》(深府[1988]305号文)(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便于具体贯彻执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暂行规定》适用范围

  2-1 《暂行规定》所指的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从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回国的留学生,一般不包括暂行规定公布前已回国工作的留学生。

  2-2 由国家或单位按计划公派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如深圳需要,并有接受单位,原单位又同意调动者,可按留学生的手续优先接受来深圳工作,但不列入《暂行规定》的范围。

  2-3 暂行规定所指的真才实学者,是指在国外研修两年以上并在研修期间取得某个领域突出成就的学者,其必须持有某种成就的有效证明。特殊情况者在国外研修时间可不受限制。

  2-4 凡批准来深圳工作的留学生,由深圳市国外人才引进办公室发给《来深圳工作留学生证》,此证可作为留学生享受《暂行规定》的凭证。

  三、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有关手续

  3-1 留学生持有其护照、国外学习的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学习成绩记录等有效证件即可来深圳联系工作,也可委托他人或来函联系工作。

  3-2 被批准来深圳长期定居的留学生凭盖有深圳市国外人才引进办公室留学生专用章的行政介绍信以及出国护照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出国护照已注销或上交,则可持上述行政介绍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3 留学生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如愿意随留学生同时迁入户口的,准予随迁入户(一般只限于城市居民)。凭市国外人才引进办公室开出的行政介绍信及户口迁移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如该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属农村户口的可作特殊情况,由市国外人才引进办公室报送市公安局给予优先解决。

  3-4 短期来深圳服务的留学生可采用工作合同制,合同由双方签署(留学生本人、 工作单位),并由市国外人才引进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局办理暂住证。

  3-5 凡因工作需要接受留学生的单位,受编制、调干或干部录用指标限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报,作为计划外追加,给予特殊解决。

  3-6 留学生申报职称,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报市职改办办理。凡具备任职资格与条件的留学生,经评审合格的,不受指标限制。

  四、留学生开办企业问题

  4-1 留学生申请开办民间科技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实行公平竞争,自负盈亏的原则优先审批。

  4-2 留学生申请科技发展基金凭企业法人证件或所在工作的企业证明向科委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基金。

  4-3 留学生进行高技术产品开发的生产基金,可凭其法人证书或合作的企业证明向银行申请。接受申请贷款部门可优先给予贷款。

  4-4 来深圳申请办企业的留学生如愿意来深圳定居的,可在市政府批准该企业成立后,持批件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入户手续。

  五、留学生的外汇管理

  留学生在深圳所取得合法外汇收入,已按规定交纳税金后,需要汇出境外的,经外汇管理局审批后可予汇出境外。

  六、留学生住房问题

  6-1 已办理来深圳定居手续的留学生,均可购买准成本商品房一套(夫妻均属留学生的,如一方已享受的,另一方不再享受。如留学生的配偶不属留学生,并已享受一套福利房的,留学生则不再享受)。

  6-2 留学生住房由所在单位按相同条件下优先安排的原则解决,如所在单位难以解决的,可由市房管局给予协调解决。

  6-3 到企业工作的留学生,如所购住房是由市房管局提供的,则该房所含之地价及房产利润均由企业承担。

  6-4 到外资企业工作的留学生,其住房由外资企业或留学生派出单位负责解决。

  6-5 留学生调离深圳或出国定居,应将住房退给补贴房费的单位或原产权的单位,该单位按出租折算,将购房款扣除房租后,余额退还本人。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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