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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1989]69号
一九八九年七月七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今明两年严格控制报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请示的通知,请示的主要内容如下:
今明两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这期间要结合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认真清理一下在建的和已批准的项目,并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号)的要求,下决心停缓和取消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原材料供应不落实、项目间不衔接配套的在建项目和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在清理的基础上,根据产业结构和行业内部结构的要求以及“八五”资金和建设条件的可能,适当审批部分新的项目。
考虑到当前有些产业严重制约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投资和配套条件落实的前提下,以下几类项目可适当审批立项:
一、农业、林业、水利和与农业直接有关的支农工业项目;
二、煤炭开发项目;
三、严重缺电地区的电力项目;
四、急需的交通运输和通信项目;
五、市场奇缺的重要原材料项目;
六、列入已签订的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双边贷款协议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列入备选的项目;
七、已列入“七五”计划、符合产业政策、当前又急需的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是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要切实把好这一关。现拟再次重申: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该哪一级审批的就由哪一级审批,不得越权审批;要加强项目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项目的审批必须经国家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对未经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下达审批文件。严格禁止各部门、各地区和各级领导人在项目不经过论证、资金和配套条件不落实的情况下,搜自决策或对外签约,造成既成事实,迫使国家追认。凡属国务院国发[1988]64号文件停建目录中的项目和国务院发布的产业政策要点中规定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都不得再审批立项;已经立项的,应取消立项。
地方和部门的小型项目审批工作,可参照以上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