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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2期(总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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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9-07-15 17:42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干部、工人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89]53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调整干部、工人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89-07-15 【字体:

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干部、工人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通知》(粤府办[1989]2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按粤府办[1989]2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改为按工龄计发”。涉及计算标准按深圳经济特区现行的退休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调整后,所增加费用按现行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即:凡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费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支付;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没有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的单位)按原开支渠道解决。已退休的人员,调整退休补助费手续由发退休费单位办理。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人员补助费参照国营企业计算办法处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干部、工人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1989年3月14日)

  粤府办[1989]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粤府[1984]164号)和《关于国营企业退休工人加发补助费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6]114号)下达后,对加强退休人员的管理,起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反映了退休补助费的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作适当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干部、工人的退休补助费原以参加工作时间计发,现改为按工龄计发。干部、工人退休后,除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标准发给退休费外,以工龄满十五年为起点,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的退休补助费,加发的总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退休补助费连同退休费、特殊贡献待遇、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已退休的干部、工人,按粤府[1984]164号和粤府办[1986]114号文件规定计发的退休补助费,金额高于按工龄计发的,予以保留。

  二、为加强我省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各市、县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统一由各级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掌握使用。提取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研究确定。

  三、退休补助费计发办法调整后所增加的费用,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原开支渠道解决;属国营企业单位,在营业外列支。

  四、已实行职工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市、县,是否将退休补助费列入统筹项目,由市、县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当地情况决定。

  五、集体所有制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补助费的计发问题,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办法自行确定。

  本通知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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