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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2期(总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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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9-07-15 17:39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用汽车定编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1989]49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用汽车定编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89-07-15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我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非生产用小汽车定编工作,经过一九八七年,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的清理,已摸清了情况,建立了档案,走上了正常管理轨道,基本达到了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单位超标准购买豪华小汽车;一些单位未经定编审批,就擅自购买小汽车;超编单位没有按规定对超编车辆作出适当处理;有的单位甚至弄虚作假,借用“三资”企业的名义购买小汽车转为己用,等等。在当今贯彻执“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方针中,一定要进一步加强定编小汽车的管理工作。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批准定编但没有领取有关证件的小汽车,车属单位必须尽快到市运输局办领定编证和定编小汽车行驶标志;尚未申请办理定编手续的现有小汽车,车属单位必须于今年七月底以前到市运输局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一旦发现,则要予以处罚。

  二、对于超编的小汽车,有关单位必须按粤府办(1987)16号文和深府(1987)129号文规定,主动进行处理,并报市运输局;不按规定进行处理者,由有关管理部门调出另作处理。

  三、十九座以下(含十九座)各种型号的非生产用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和工具车,广东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已明确规定列入定编范围。有上述车辆而未办定编手续的单位,必须尽快到市运输局办理定编手续。

  四、已经批准配备的“三资企业”自用小汽车,须经市公安局车管所在车辆行驶执照附页加盖“三资企业用车”印章后方准行驶。“三资”企业申请购买小汽车,须凭有效批文、进口设备清单附件以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到市运输局签署意见,再到有关部门办理进车手续,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其他手续。

  五、小汽车定编证列入车辆年审的检查范围。凡无定编证件的小汽车,一律不办理年审手续,不准使用,不办理更新。

  六、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转让小汽车定编指标,进行变相转卖小汽车;不准借用“三资”企业名义购买非生产用小汽车。违者,将予严肃处理。

  七、撤销、合并或更名单位的小汽车定编征,必须在撤销、合并或更名之日起三个月内交回市运输局,重新核发定编证。逾期不办者,按自动取消定编指标处理,并不予办理年审、更新。

  八、今后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购买进口或国产的非生产用小汽车,都必须严格按粤府办(1987)16号文和深府(1987)129号文规定执行。凡未经批准而擅自购买的小汽车,市运输局不予补办定编手续,市公安局车管所不发给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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