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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2期(总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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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企业升级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89-07-15 【字体:

深府办[1989]271号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府办(1988)106号文关于“对达到国家特级、一级、二级和省级标准的企业,国家在信贷、出口、工资、奖金方面分别给予相应的鼓励”精神,特对我市工商企业升落实鼓励措施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荣誉奖励

  (1)经理(厂长)在任职期间,企业取得并保持省级先进企业称号一年以上,由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深圳市优秀经理(厂长)”称号;企业了得并保持国家二级企业以上称号一年以上,由主管部门推荐,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深圳市职工劳动模范”称号;企业取得并保持国家二级企业以上称号二年以上,由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推荐参加“广东省优秀经理(厂长)”的评选;企业取得并保持国家一级、特级企业称号,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推荐参加“广东省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

  获荣誉奖励的经理(厂长)记入个人档案。

  (2)省级以上先进企业(以下简称《先进企业》),在保持其称号期间,可在其产品包装和经营广告上使用所获《先进企业》称号的标志。

  二、奖金

  获国家特级企业、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省级先进企业的经理(厂长),在保留《先进企业》称号期间,每年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分别是4000元、3000元、2500元和1500元;对在企业升级中有贡献的副经理(副厂长)可按经理(厂长)的75%核发;其余职工的奖金分别按人均500元、400元、350元、300元核发。各单位应根据得奖人的贡献大小,对职工奖金拉开档次。

  奖金从本单位的留利资金中提取,免收工资调节税。

  三、《先进企业》调入符合入户条件的生产技术骨干,有关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优先审批。

  四、在评选“先进技术企业”和“以产顶进、替代进口产品”企业时,《先进企业》有优先评选资格。

  五、《先进企业》享有自产产品出口和本企业所需原材料(含另部件)、生产设备(含必要的办公、交通运输设备)的进口报关权。

  六、《先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借贷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短期周转资金及外汇等,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列入计划优先安排;需要的能源(计划)指标和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需要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优先审批。

  七、《先进企业》经营发展需要的派(含增派)港经销人员名额优先审批;临时出国出港人员再次出国了港时,由企业经理审核呈报主管市长批准。

  八、以上各项优惠和奖金,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分别批准国家级企业和省级先进企业之日起实行;第三项至第七项适用于保留《先进企业》称号期间,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按照升级标准复查,不能保持先进标准的,从被通报降低等级或撤销《先进企业》称号之时停止其享受上述各项条款中的部分或全部优惠等待遇、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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