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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2期(总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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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9-07-15 17:3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文 号:深府[1989]18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89-07-15 【字体:

  最近,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广东省长办公会议,都先后开会专门讨论了计划生育工作。国务院总理李鹏、省长叶选平分别在全国和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为认真贯彻中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就我市当前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如下:

  一、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们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基本的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重申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在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女户、要求生二胎的,必须严格按照“有计划、按指标、够间隔、经批准”的规定执行,不论任何情况都不准生三胎。这个政策不能有任何动摇。县、区、镇、街道办事处应全面、准确的宣传和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大力宣传人均意识,提高干部群众对计划生育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二、层层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市与县(区)、县(区)与镇(街道办事处)、镇(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层层签订控制人口包干合同,把人口计划指标逐级落实到户、到人。要把完成人口控制计划任务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发展经济要看人均增长速度,为了加强对控制人口的监督,市统计局每年要公布一次人口状况和人均生产水平。

  三、要重视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随着特区经济的发展和内联工作的扩大,外来人员将会继续增加。为此,必须重视暂住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从严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数量。对暂住人员、流动人口要实行综合治理,公安、工商、人事、劳动等部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齐抓共管,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措施严格把关。招聘雇用暂住人员的单位也应负起管理责任,对计划生育不能放任不管。

  四、要切实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同意计生委增加七名编制。县(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要适当充实。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办公室,充实专职干部。村民委员会(即行政村)要成立计划生育小组,由一名村干部担任组长,并专设一名专职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实际情况健全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落实责任制度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不论是干部还是以工代干,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一视同仁。

  五、为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对从事计划生育的专职干部实行岗位津贴。具体办法可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加发5%至10%的退休金。今后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选举人大代表不实行计划生育者不能当选。

  六、根据人口增长和手术费上涨的实际情况,市、县、区财政部门应逐年适当增加计划生育经费。市、县、区劳动部门收取的外来暂住人员的劳务费。应拨出20-30%由县、区掌握用于计划生育管理费用。

  以上规定,请予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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