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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9-07-15 17:2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施供电峰谷电价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89]166号
主 题 词: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深圳电力潜能,有效地使用电力,尽可能将日高峰时段过分“密集”的负荷转移到低负荷的晚谷时段,提高供电负荷率,使有限电力得到合理平衡使用,以缓解我市电力供需矛盾,市政府同意市电价改革小组拟定的《深圳市峰谷电价方案》,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在深圳供电局供电范围内实施。
深圳供电局要积极做好实施峰谷电价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实施细则;市电价改革小组、深圳供电局和各宣传单位应大力宣传峰谷电价,鼓励企业节约用电、谷期用电。
附:《深圳市峰谷电价目表》
说明:①居民用电及100KVA以下(不含100KVA)的用户,不实行峰谷电价。
②凡100%交外汇电费的用户,不实行峰谷电价。
③凡学校、部队(不含校办的工厂、招待所、商场)不实行峰谷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