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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2期(总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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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9-07-15 17:2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施供电峰谷电价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89]166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实施供电峰谷电价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89-07-15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深圳电力潜能,有效地使用电力,尽可能将日高峰时段过分“密集”的负荷转移到低负荷的晚谷时段,提高供电负荷率,使有限电力得到合理平衡使用,以缓解我市电力供需矛盾,市政府同意市电价改革小组拟定的《深圳市峰谷电价方案》,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在深圳供电局供电范围内实施。

  深圳供电局要积极做好实施峰谷电价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实施细则;市电价改革小组、深圳供电局和各宣传单位应大力宣传峰谷电价,鼓励企业节约用电、谷期用电。

  附:《深圳市峰谷电价目表》

说明:①居民用电及100KVA以下(不含100KVA)的用户,不实行峰谷电价。

           ②凡100%交外汇电费的用户,不实行峰谷电价。

           ③凡学校、部队(不含校办的工厂、招待所、商场)不实行峰谷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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