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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第2期(总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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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9-07-15 16:56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特区劳动用工计划和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深府[1989]13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特区劳动用工计划和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1989-07-15 【字体: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去年,在深圳特区的经济发展中,外来劳动力数量增长过猛,暂住人口膨胀,给特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还来了许多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落实整顿、治理措施,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劳动力素质,优化特区投资环境,根据市委加强劳动用工计划和劳动力管理的有关精神,对特区劳动用工拟作较大的改革,在新的改革办法未出台前,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和改善劳动用工管理

  加强管理的原则是:把从特区外调工、招收合同制工、雇用临时工和劳务工的劳动用工计划全部纳入宏观调控范围,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为此,特区的各种劳动用工计划,应首先由市劳动局提出,市计划局综合平衡,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局实施。市劳动局在实施计划中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下达,监控执行:

  1、蛇口管理局、华侨城提出的劳动用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集体劳务工、临时工,以下同)计划由市劳动局会同市计划局综合平衡,在政府批准的总体计划内切块下达,包干使用,不得突破。

  2、各管理区提出的用工计划(含区属企业和乡村来料加工企业的各种用工),由市劳动局在市政府批准的计划内综合平衡后下达,不得突破。

  3、其他企业和单位(含市属企业、内联企业、中央各部及各省、市驻深企业和单位等)的劳动用工计划,由以上单位提出,报市劳动局在市总计划内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

  4、市建设局、农业局等部门需要使用的各种劳务工(含建筑工、打石工、捞沙工、种养工),以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雇用的从事市场摆卖的外来个体商贩,由以上各部门提出计划,报市劳动局在市总计划内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

  除市劳动局外,其他部门都不得审批劳动用工计划。未经市劳动局或其授权的劳动部门批准的劳动用工,市公安部门不得给予办理户口手续。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加强管理。谁突破计划,谁违反规定,就追究谁的责任。

  二、严格审核企业单位增员指标

  市、区劳动局及其他劳动行政部门在安排和办理企业单位增员指标时,必须按照保证重点企业、控制非重点企业的原则,严格审核:

  1、优先安排技术密集型企业的用工,保证其需要的数量和质量;

  2、合理安排“三资”企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用工,保证其需要;

  3、对下列企业,应严格控制用工:

  (1)劳动生产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

  (2)技术档次低,用人多,效益不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3)耗电、耗水大,占地面积多的来料加工企业。

  4、对下列企业,不予安排用工:

  (1)用工行为不端正,无正当理由辞退大批企业职工,又要求在特区内招、调职工的企业;

  (2)劳动管理混乱,用人制度不健全的企业;

  (3)安全卫生条件差,劳保福利待遇很低,没有基本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不能按时发工资的企业;

  (4)正在进行清理整顿的企业;

  (5)私招滥雇职工拒不整顿改正的企业。

  5、严格控制招用外省劳动力。内联企业“三资”企业,驻深单位从内地派进的在职轮换工或技术业务骨干的计划,应报经市劳动局按规定审核办理。其他用工,均应在市内招用。如在本市招工确有困难或需要招用一些具有特殊技艺和特殊专长的人员,经市劳动局批准,方可到外省招收。除上述企业和单位外,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得招用外省劳动力。

  三、改善调工、招收合同制工和雇用临时工的管理办法。

  (一)调工管理

  1、重点调进特区短缺的中、高级技工和经过职业技术培训的三级工。

  2、调入的工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门训练、有一定技能的,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年龄一般在三十岁左右。属高级技工和具有特殊专长的工人,年龄和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现实表现差的不能调入。

  3、调工条件符合,又有调工指标,可由用人单位根据条件自主选择,也可由劳动部门介绍推荐或由劳动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到大、中城市或大、中型企业挑选,并且必须进行技术业务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调入。

  4、调入的固定工,属1982年以后招收录用的工人和集体工人、农林茶场工人,按原规定转为合同制工人。除上述工人外,其他调入的固定工,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保留固定工身份,参加固定工社会保险统筹。但调入的高级技工和具有十五年以上工龄的技术业务骨干,可按原固定工办理。

  5、各单位聘请技术工人必须报市劳动批准,凭批准的聘请合同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没有办理聘请手续的视作“三无人员”处理。聘请人员聘期长短不能作为调动理由和依据,聘请人员是否可以调入,应根据单位需要、是否有调工指标和本人是否符合调工条件审定。

  (二)合同制工管理

  1、要继续贯彻“先特区内,后特区外”、“先市内,后市外”、“先培训,后就业(上岗)”、“先考核,后录用”的原则,首先解决特区内的就业安置问题。

  2、任何用工单位招工,均应先招收特区的中专、中技毕业生,职业中学毕业生,经过职业培训的高、初中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含待业职工),以及具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员。招收上述人员时,如果是特区内常住户口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自行招收,并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申请到特区外招工的用工单位,劳动部门可根据特区内的劳动力资源情况,分配招收上述各类人员的指标和分划特区内外的招工比例,用工单位必须先完成特区内的招收指标,然后方能到特区外招工。

  (三)雇用临时工、劳务工的管理

  1、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使用外地临时工实行<临时工劳动手册>的管理办法》,把从事基建、种养、市场摆卖等劳务工纳入此项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理。

  2、临时工主要用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粗重工种,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非粗重工种现在使用的临时工应逐步减少到最低限度。

  3、劳动密集型企业(厂场)使用的临时工,实行集体劳务合同工制度,由使用部门与劳动力输出部门签订集体劳务合同。合同期满,没有重订延期合同的要清退,由使用单位负责清退。违者,按“三无人员”予以处罚。

  四、公开办事制度,增加透明度

  政府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劳资部门,在调工、招工中,要建立“公开增人指标,公开用人条件,公开考核成绩,公开招调结果”的制度,完善“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管理机制,发动群众监督,增加办事的透明度。

  五、宝安县的劳动用工计划和劳动管理

  宝安县的劳动用工计划和劳动力管理按如下原则办理:即宝安县从市外招收合同制工和调工,由市劳动局在全市计划中切块下达;临时工和劳务工计划由宝安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劳动局备案。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县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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