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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分 类:国务院 省政府文件摘登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89-07-15 16:54
名 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进口消费品的通知
文 号: 粤府办[1989]46号
主 题 词: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和部门通过各种渠道,争相进口各类消费品,致使各种进口消费品充斥大小商店、摊档。这种做法,严重冲击了市场,刺激了社会的超前消费,也耗费了大量外汇。因此,必须严格控制进口各类消费品。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五月十五日起,任何单位和部门(包括经济特区、广州市、广州外贸中心商场、合营宾馆),不得进口烟、酒、化妆品、罐头食品、冰鲜鱼、肉、糖果、饼干、水果、蔬菜、服装、鞋类、香皂、洗发液、浴液、各种饮料,以及家用电器、日用塑料制品。以上禁止进口的商品,也不准到深圳沙头角镇进货到内地销售。
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自行审批进口上述消费品之外的品种,要严格按计划控制,并且只能在本地销售;如有特殊情况需销出市(区)外的,一律报省外经办审批。
三、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使用调剂外汇、周转外汇和银行贷款进口消费品。省内单位如接受国家部门及外省委托,使用国家部门及外省外汇进口消费品,或国家部门、外省单位通过我省口岸自行进口的消费品,均由海关监运出省,不得在我省销售。
四、省内单位与国家部门、外省单位,以及与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联营进口消费品,一律报省外经办审批,海关凭省外经办批文验放。
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密切配合,并制定具体管理监督办法下发执行,共同做好控制进口消费品的工作。